2.此后,以不超過10個月的間隔,按SB A310-29-2039R1或A300-29-6030R1重復進行同樣的試驗和檢查;
3.對于先前已按Airbus AOT 29-28、AOT 29-09或SB
CAD1996-MULT-02R1 /39-1974
A310-29-2039R1或A300-29-6030R1進行過試驗和檢查的飛機,應自上次試驗和檢查之日算起,以不超過10個月內或原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200飛行小時之內(后到為準)進行重復檢查;
4.將檢查結果通知Airbus公司。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7月 29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7月 22日
七. 聯系人: 吳少杰 民航西北管理局適航處 029-8703020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A300-06R2 修正案號:39-1975
一. 標題:檢查中央機翼 40框前固定裝置
二. 適用范圍: 全部A300-6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DGAC 95-063-177(B)R3
2.SB A300-57-6062R2
3.A300-600 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Document revised in February 199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位于中央翼40框前固定裝置鄰近張緊螺栓處幅向裂紋蔓延擴展,從而影響機身結構整體性,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在累計滿7600次航班之前或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500航班內,以后到為準,按SB A300-57-6062R2的要求,對固定裝置的幅向進行一次超聲波探傷,如有必要,再進行一次渦流探傷,并視情采取糾正措施。
注1:對于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已累計滿9600次航班的飛機應在本指令生效后750航班之內執行本檢查。
2.依據以前檢查結果,按SB A300-57-6062R2規定間隔重復進行超
聲波檢查或高頻渦流檢查,并采取糾正措施。 注2:首檢閾值和重復檢查間隔是按平均每航班125分鐘規定的,對
CAD1995-A300-06R2 /39-1975
于平均航班時間不同的飛機,此閾值和間隔值應按MRB規定方法調整之。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7月 29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7月 22日
七. 聯系人: 吳少杰 民航西北管理局適航處 029-8703020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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