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irbus SB A330-29-3018 (1996,1,17頒發)
5.Airbus SB A340-29-4018 (1996,1,17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在起火時液壓油流向發動機,加重火情并導致有關的液壓系統喪失液壓油,而引起相關的系統失效,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a)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個月內,按照Airbus AOT 29-15(1995,5,30)的要求,對左右發動機的每個滅火關斷活門(FSOV)進行一次功能測試(A320和A321飛機)或一次操作測試(A330和A340飛機),并緊接著這次測試進行一次檢查以確定FSOV 的馬達工作是否正常。
CAD1997-MULT-23 /39-1920
(1)如果某個FSOV通過了有關的測試和檢查,以后按不超過18個月的間隔重復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檢查程序。
(2)如果某個FSOV未通過有關的測試和檢查,在下次飛行前,用已按(a)(2)(i),(a)(2)(ii)和(a)(2)(iii)段中規定的服務通告改裝過的FSOV,更換不合格的FSOV。同時,完成對封嚴和馬達電作動器的改裝。完成這些改裝后,可終止本指令(a) 段所要求的對FSOV的重復測試和檢查要求。
(i)對Airbus A320和A321系列飛機:Airbus 服務通告A320-29-1071,1995,9,21頒發。
(ii)對Airbus A330系列飛機:Airbus 服務通告A330-29-3018,1996,1,17頒發。
(iii)對Airbus A340系列飛機:Airbus 服務通告A340-29-4018,1996,1,17頒發。
注:本指令(a)(2)(i)-(iii)段所列的Airbus服務通告參考了Westland-Sitec服務通告No.E030WS-29-,1996,1,12頒發(活門改裝),和Westland-Sitec服務通告No.A06AWS-24-1,1996,1,12頒發(電作動器改裝),作為補充信息。
(b)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4年內,按照本指令(b)(1),(b)(2)和(b)(3)段所規定的適用的服務通告,改裝馬達電作動器和每個FSOV的封嚴。完成這些改裝后,可終止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重復測試和檢查要求,之后,不再要求采取進一步措施。
(1)對Airbus A320和A321系列飛機:Airbus服務通告A320-29-1071,1995,9,21頒發。
(2)對Airbus A330系列飛機:Airbus服務通告A330-29-3018,1996,1,17頒發。
(3)對Airbus A340系列飛機:Airbus服務通告A340-29-4018,1996,1,17頒發。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5月 29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5月 20日
七. 聯系人: 趙強
CAD1997-MULT-23 /39-1920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12233-896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B767-03 修正案號:39-1921
一. 標題:檢查發動機燃燒室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裝有羅羅公司RB211-524G/H型發動機的波音767-300型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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