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340B-01 修正案號:39-1856
一. 標題:大翼防冰系統新改進的單向活門的安裝
二. 適用范圍:
裝有件號為3D3511,序號為N699及以下的B.F.Goodrich單向活門的SAAB 2000飛機(序號為004到041)及SAAB 340B飛機(序號為240到407)。
三. 參考文件:
1.SAD
1-107;
2.SAAB服務通告 2000-30-010,1997年 2月 5日頒發;
3.SAAB服務通告 340-30-069,1997年 2月 5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有試驗表明當SAAB 340A/C 的發動機更換后,大翼防冰系統單向活門失效。在SAAB 2000飛機及SAAB340B飛機上也裝有同樣的活門。單向活門失效能導致在單發飛行時大翼防冰系統失效。對于SAAB 2000飛機,由EICAS警告系統,"大翼除冰帶漏氣"和"安定面漏氣"指示大翼防冰系統失效。對于340B飛機,僅在單發失效及初始防冰循環后,由TIMER警告燈亮指示大翼防冰系統失效。
要求完成1997年2月5日頒發或昀新版本的SAAB服務通告2000-30-010和340-30-069所述工作。
對裝有件號為3D3511,序號為N699及以下的B.F.Goodrich單向活
CAD1997-340B-01 /39-1856
門的飛機,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6個月內,安裝改進過的單向活門。
(2)對使用壽命已超過6000小時的340B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400飛行小時內,根據AMM30-10-00第2部分,對大翼防冰系統進行功能檢查,保證單向活門正常工作。以后以不超過400飛行小時的間隔進行重復檢查直至安裝改進過的活門。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3月2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2月 25日
七. 聯系人: 趙燕莉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0208612253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R044-01 修正案號:39-1857
一. 標題:調整低轉速警告組件及修改飛行手冊
二. 適用范圍: R44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 97-02-15 修正案 39-9900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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