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B747-03修正案號:39-1889
一. 標題:檢查中央翼前梁腹板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生產線號昀高為744(含)的波音747-200和-400型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97-05-01 修正案 39-9945
2.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SB747-57A2298R1 1996年 9月 12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避免燃油通過前梁腹板的疲勞裂紋滲漏進入前貨艙,而造成潛在的失火危險,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遵照本指令A.1或A.2段規定的時間,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SB747-57A2298R1的要求,對中央翼的前梁腹板進行高頻渦流(HFEC)探傷檢查,以探測有無裂紋。
1.本指令生效之日時,對于累計使用12000至17999總起落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2個月內完成首次檢查,除非昀近的12個月內已經完成。完成首次檢查后,在累計使用18000總起落以前或1400起落內,以后到為準,進行再次檢查,之后以不超過1400起落的間隔重復檢查。
2.對于所有其它飛機:在累計使用18000總起落以前或本指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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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12個月內,以后到為準,完成首次檢查。之后以不超過1400起落的間隔重復檢查。
B.除完成本指令C段規定的工作外,在本指令A段的要求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任何裂紋,根據適用性,按本指令B.1或B.2段的要求,在下次飛行前進行修理。之后以不超過1400起落的間隔重復本指令A段要求進行HFEC檢查。
1.如果發現長度小于10英寸的任何垂直裂紋,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SB747-57A2298R1進行修理。
2.如果發現長度大于或等于10英寸的任何垂直裂紋,或者發現的裂紋按斜線方向延伸(無論長度是多少),或者發現的任何裂紋超出手冊典型修理范圍,則按適航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修理。
C.完成本指令B段規定工作的替代方法:在按本指令A段的要求進行HFEC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前梁腹板裂紋,在下次飛行前,可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SB747-57A2298R1施工說明Ⅲ.D.2.段的敘述,完成任選的HFEC檢查程序,以確認是否存在裂紋。
1.如果完成這一任選檢查并未證實有裂紋,之后以不超過1400起落的間隔重復本指令A段要求的HFEC檢查。
2.如果完成這一任選檢查證實有裂紋,在下次飛行前,按本指令
B.1或B.2段適用的要求修理裂紋。
D.對于按本指令A.1段要求完成首次HFEC檢查的飛機:在完成首次檢查后的30天內,向適航部門報告檢查結果,包括下述內容:
1.飛機序號。
2.累計總起落數。
3.累計總飛行小時。
4.每一裂紋的方向,位置和尺寸。
5.該裂紋是否造成燃油滲漏。
E.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4月2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3月27日
七. 聯系人:張森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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