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用ELCH檢查發現脫膠或開裂,按相關有效的SB對方向舵的區域劃分,如果脫膠范圍在Ⅰ區小于或等于400平方厘米,或在Ⅱ區小于或等于800平方厘米,在下次飛行前,按相關有效的SB中流程圖圖2的要求,完成后續工作。
(3)如果ULCH檢查發現脫膠或開列裂,其脫膠范圍在Ⅰ區大于400平方厘米,或在Ⅱ區大于800平方厘米,在下次飛行前,按本指令(b)(3)
①或(b)(3)②完成工作。
①對相關區域進行修理,修理方案須經批準。此后,繼續進行ELCH檢查,檢查方式和周期須報適航當局批準或備案。
②按空客公司SB A300-55-6010、A310-55-2012的要求更換方向舵。更換完成后,不再進行本指令要求的檢查工作。
(c)本指令生效5年內,按空客公司SB A300-55-6010、 A310-55-2012的要求更換方向舵。更換完成后,不再進行本指令要求的檢查工作。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CAD1997-MULT-10 /39-1877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3月 21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3月 14日
七. 聯系人: 吳少杰 民航西北管理局適航處 029-870108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7-B146-02 修正案號:39-1879
一. 標題:機翼上蒙皮下表面“被鉆頭劃傷” (drill marked)區域的檢查和防護
二. 適用范圍: 所有BAe146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CAA AD 004-12-96;
2.英宇航服務通告 SB 57-50。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一些生產線上的飛機上,發現機翼上蒙皮下表面處在0號肋和2號肋位置安裝長桁冠狀短劍接頭(the Sringer Crown Dagger fittings)時造成了“鉆頭劃傷”,這些小的“劃傷”損害了表面的防護處理。因此本適航指令要求:
自英宇航服務通告SB 57-50發布之日(1996年12月11日)算起,在2年之內完成其內容。此服務通告要求檢查在0號肋和2號肋處的封閉區域桁條內的機翼上蒙皮下表面的“鉆頭劃傷”和在這些受損位置的可能腐蝕,服務通告中的修補措施將永久性地恢復表面防護。
若按服務通告中的修補措施永久性地恢復了表面防護,不要求進行重復檢查。否則,按服務通告中的要求每隔4年進行重復檢查。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
CAD1997-B146-02 /39-1879
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五. 生效日期:1997年 3月 27日六. 頒發日期:1997年 3月 22日七. 聯系人: 朱雪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64012233-896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