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本指令生效后550飛行小時或2750起落之內(后到為準),完成參考文件2)的2B(2)節要求的內容。 注:若未記錄飛行小時或起落次數: a-若本部件是飛機自開始就已裝用的,則參考機身的使用小時或
起落次數; b-若本部件不是飛機自開始裝用的,則完成2.1節要求的工作。
3.更換懸掛橫梁時,完成參考文件2)的2B(2)節要求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7月 24日
六. 頒發日期:1997年 7月 18日
七. 聯系人: 徐江華 民航東北管理局適航處 (024)829394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9-B212-01R1 修正案號:39-1972
一. 標題:貝爾 212型直升機旋翼主軸和軸頸的使用壽命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注冊的貝爾212型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優先信件適航指令 97-14-12;
2.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 No. 212-95-97(1995年 6月 30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9-B212-01,39-0246
為防止因旋翼主軸和軸頸的疲勞失效而對直升機失去控制,要求在下次飛行前,除非已事先完成,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1) 為件號P/N為204-011-450-007,-105,-113,或者-119的旋翼主軸和件號P/N為 204-011-105-001或者-103的軸頸建立部件履歷本或等效記錄。
(2) 按以下規定在部件履歷本或等效記錄上確定和記錄主軸和軸頸目前的報廢指數:
(a)對于件號P/N為204-011-450-007或-105的主軸和件號P/N為204-011-105-001的軸頸,將按照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No.
CAD1989-B212-01R1 /39-1972
212-95-97(1995年6月30日頒發)確定的到現在的當量化的飛行小時乘以20(如果結果包括小數點,四舍五入變為整數)。
(b)對于件號P/N為204-011-450-113或-119的主軸和件號P/N為204-011-105-103的軸頸,將按照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No. 212-95-97(1995年6月30日頒發)確定的到現在的當量化的飛行小數乘以21.2(如果結果包括小數點,四舍五入變為整數)。
(3) 完成本適航指令的(1)和(2)節后,在以后的每次使用時,對完成的外吊作業次數和類型以及起落次數進行統計。在每天使用后,按照以下規定增加部件履歷本或等效記錄上的累積的報廢指數。
(a) 每完成一次起飛增加報廢指數5。
(b) 每次外吊作業增加報廢指數5,但是如果外吊作業在一個高度吊起而在另一個高度放下,并且吊起點和放下點之間的高度差為200英尺或更大時,則增加報廢指數10。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