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成本指令1(1),1(2)和1段中,安裝新的支撐架扇形盤(改裝NO.6/1467)后,可終止本指令中的重復檢查要求。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7月 16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6月 25日
七. 聯系人: 趙強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B707-01修正案號:39-1013
一. 標題:檢查及更換發動機中梁接頭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生產線號1-906的全部707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3-11-02 修正案 39-8594
2.CAD92-B707-05 修正案 39-0863
3.波音電傳 M-7272-93-3505(1993年 6月 21日)
4.波音服務通告 3183R1(1977年 5月 13日)
5.波音服務通告 3183R2(1988年 1月 28日)
6.波音服務通告 3183R4(1992年 7月 8日)
7.CAD91-B707-06 修正案 39-057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8-B707-02,39-0226 CAD1992-B707-05,39-0863
為防止內側發動機與飛機分離掉落,要求完成下列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凡未按本指令A1或A2中規定的時間完成波音707服務通告3183R2的飛機,則應按波音707服務通告3183R4對發動機中梁接頭進行
CAD1993-B707-01/39-1013
一次詳細的目視檢查,檢查有無裂紋。
1.對按補充型號合格證(STC)SA2699NM改裝了 “防噪裝置”的707-300B/C系列飛機,以本指令A1(1)或A1(2)規定時間的后者為準。
(1).在累計12000飛行小時前,或
(2).在1992年10月18日(CAD92-B707-05的生效日期)后的650飛行小時或250飛行起落以內,以先到為準。
2.對707-300、707-400、707-300B/C系列飛機,以本指令A2(1)或A2( 2)規定時間的后者為準。
(1).在累計12000飛行小時前,或
(2)
.在1992年10月18日(CAD92-B707-05的生效日期)后的1100飛行小時或400飛行起落以內,以先到為準。
B.依據波音服務通告 3183R4,在本指令B1或B2中規定的時間間隔內,重復完成本指令A所要求的檢查。
1.對按STC
SA2699NM改裝了 “防噪裝置 ”的707-300B/C系列飛機,時間間隔為不超過750飛行小時,或300飛行起落,以先到為準。
2.
對707-300、707-400和707-300B/C系列飛機,時間間隔為不超過1200飛行小時,或450飛行起落,以先到為準。
C.在按本指令A或B所要求的檢查中,如在中梁支撐接頭上發現任何裂紋,則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707服務通告3183R1或R2中的規定進行一次渦流探傷檢查,更換中梁的兩個支撐接頭和改裝或修理全部其它結構。如近期所更換的接頭是同一件號的新接頭,則對此新接頭也必須按本指令A和B所要求的時間和程序進行檢查。
D.按波音服務通告3183R2的要求依據本指令D1或D2規定的時間,以后到為準,更換新的改進了的接頭。
1.在累計12000飛行小時以前,或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4年或4800飛行起落內,以先到為準。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