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本適航指令生效時,對于已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滑動柱,要求在1993年9月10日以前,完成首檢。
(2)當本適航指令生效時,對于已使用2年或2年以上但少于3年的滑動柱,要求在1993年9月30日以前,完成首檢。
(3)當本適航指令生效時,對于已使用1年或1年以上但少于2年的滑動柱,要求在1993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首檢。
(4)當本適航指令生效時,對于已使用少于1年的滑動柱,要求在1993年11月31日以前,完成首檢。
(b)之后,以不超過3個月的間隙,按照維修大綱(MRB)文件臨時修訂(TR) 32-003(將要頒發),重復本適航指令(a)段要求的檢查。
(c)在本適航指令(a)或(b)段要求的任何檢查中,如發現腐蝕,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務通告F100-32-63(1993年7月29日頒發的或以后英國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的完成指令B段,再對有關區域重做工作并檢查是否有裂紋。
注1:重新工作沒有改變本適航指令(b)段要求的重復檢查工作。
(d)在本適航指令(a)、(b)或(c)段要求的任何檢查中,如發現裂紋。在下一次航班以前,用一個可用件來更換有關滑動柱。
注2:滑動柱更換以后仍然沒有改變本適航指令(b)段要求的重復檢查工作。
五. 生效日期:1993年9月6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9月5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CAD1993-F100-16 /39-1056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B146-07 修正案號:39-1057
一. 標題:對襟翼計算機和風切變計算機之間的電路進行測試
二. 適用范圍:
按照HCM40270A和B改裝安裝了風切變計算機的所有BAe146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CAA AD 002-07-93
2.英宇航緊急服務通告 SB.34-A155 (1993年 7月 9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于風切變計算機收不到襟翼位置信號而導致在飛行指引儀上顯示非優化的引導信息,本指令要求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外):
在本指令生效后四十八小時內,按照英宇航緊急服務通告SB.34-A155的要求,對襟翼計算機和風切變計算機之間的電路完成測試,其后每個A檢或300次起落(以先到者為準)重復進行測試,直到對飛行安全風切變計算機進行了改裝,能正確感受到斷路狀態為止。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9月 10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9月6日
CAD1993-B146-07 /39-1057
七. 聯系人: 程晉萍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D82-05 修正案號:39-1058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