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換現有的Honeywell TCASⅡ計算機組件(件號為4066010-901,-902,和-903),并用帶有更新的防撞系統(CAS)邏輯組件來代替,該組件在Mitre函件F046-L-0069(1993.11.21頒發)標識為“Version 6.04A”。
CAD1994-MULT-06 /39-1139
(2)在Honeywell TCASⅡ計算機組件上(件號為4066010-901,-902,和-903),改裝計算機監視邏輯組件,以保證這些組件適應C模式100英尺(30米)增量的高度輸入,并且當S模式應答機CA區域設置在CA=7時,這些系統可以跟蹤和協調侵入航路的飛機。
(b)在完成本指令(a)段的要求后,下一次飛行前,用下述方法修改飛機飛行手冊(AFM)或AFM的補充文件:
修改AFM的正常程序部分以包括下列與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改裝有關的TCAS使用特性,將本指令的復印件插入AFM或AFM的補充文件內:
“在地面水平上(AGL)無線電高度低于1100英尺(330米)的爬升,和AGL低于900英尺(270米)的下降,所有決斷咨詢(RA)和交通咨詢(TA)的音響通訊都是禁止的。”
(“All Resolution Advisory(RA)and Traffic Advisory (TA)aural messages are inhibited at a radio altitude of less than 1,000 feet above ground level(AGL)climbing,and less than 900 feet AGL descending”)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3月 25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3月 21日
七. 聯系人: 王彥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07 修正案號:39-1140
一. 標題:更換 TCASⅡ處理機組件(1)
二. 適用范圍:
安裝TCASⅡ處理機的下列機型(但不限于這些機型): B737-200,B737-300,B737-500,B747-200,B747-400, B747SP,B757-200,B767-200和B767-300系列;DHC-8-100;FK-100;MD-11,MD-80系列
三. 參考文件: FAA適航指令 AD94-01-05 修正案 39-8787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于防撞警告系統(TCAS)Ⅱ處理機和現行空中交通管制系統不匹配而發生飛機相撞或危險接近,必須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外):
在1994年12月31日前,拆除下表中 “現有件號(P/N)后綴”行所列件號(P/N)后綴的任何TCASⅡ處理機,并且用下表中“新件號(P/N)后綴”行所列件號(P/N)后綴的相應TCASⅡ處理機替換安裝。
現有件號(P/N)后綴 新件號(P/N)后綴
-0102或-0107 -0108
-0203或-0207 -0208
-0301,-0302或-0307 -0308
-0402,-0405或-0407 -0408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