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F100-08 修正案號:39-1007
一. 標題:加強垂直安定面扭力盒
二. 適用范圍: B-2231、B-2232、B-2233、B-2234、B-2235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fā)的適航指令 93-069(A)
2)1990.4.9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修訂的 FOKKER服務通告 F100-55-009
3)1990.11.29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修訂的 FOKKER服務通告 F100-55-014
4)1993.5.19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修訂的 FOKKER服務通告 F100-55-018
5)1992.8.11或1993.5.19頒發(fā)的修訂1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修訂的 FOKKER服務通告 F100-55-019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在F.28 MK.0100安定面的全面疲勞試驗期間,在垂直安定面扭力盒的右法蘭盤上螺栓孔和垂直安定面的肋5.0處的左法蘭盤上指形條上發(fā)現(xiàn)裂紋。如果不采取措施,這些裂紋可能導致垂直安定面結構疲勞壽命的降低。由于在同型號的其他飛機上有可能存在或產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素,特頒發(fā)適航指令CAD92-F100-02以探測尚處早期階
CAD1993-F100-08 /39-1007
段的任何裂紋,并對有關區(qū)域進行周期檢查。為了防止裂紋和提高疲勞壽命,本適航指令要求根據(jù)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在肋5.0上安裝6個支承架,并安裝2個角撐架和上部整流罩的緊固件。
(a)在自新機累計 6000起落以前,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9(1990.4.9頒發(fā)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和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4(1990.11.29頒發(fā)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改裝垂直安定面扭力盒。
注1:對于自新累計6000起落以前的飛機,如本適航指令(e)段規(guī)定的改裝已經完成,不要求按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4進行改裝。
(b)在本適航指令生效時,對于自新累計已達到或超過6000起落的飛機,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30天內,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09(1990.4.9頒發(fā)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和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4(1990.11.29頒發(fā)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改裝垂直安定面扭力盒。
注2:對于在交付前已完成上述改裝的飛機和事先已完成荷蘭適航當局頒發(fā)的適航指令BLA 90-047或BLA 90-140的飛機,可不必再完成本適航指令(a)段和(b)段要求的改裝。
(c)在自新累計8500起落以前,并且以后以每個間隔不超過2000起落,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9(1992.8.11頒發(fā)或1993.5.19頒發(fā)的修訂1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檢查在垂直安定面肋
5.0處的法蘭盤和指形條。
(d)對于在本適航指令生效時自新累計達或超過8500起落的飛機,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30天內,并且以后以每間隔不超過2000起落,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9(1992.8.11頒發(fā)或1993.5.19頒發(fā)的修訂1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檢查在垂直安定面肋5.0處的法蘭盤和指形條。
注3:對于事先已完成適航指令CAD92-F100-02的飛機,可不必再完成在30天內的首檢。
(e)在自新累計13500起落以前,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9(1992.8.11頒發(fā)或1993.5.19頒發(fā)的修訂1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檢查垂直安定面肋5.0處的法蘭盤和指形桁條。如果未發(fā)現(xiàn)裂紋,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18(1993.5.19頒發(fā)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加強垂直安定面肋5.0。
注4:按照本適航指令(e)段的要求重新加強工作完成以后,本適航指令(c)段或(d)段的周期檢查可不必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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