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93-095(A)
2)1993.7.6頒發的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修訂的 FOKKER服務通告 F100-32-077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調查F100飛機和Menasco Aerospace Limited公司時,發現一批件號為P/N 23700-1主起落架扭力桿阻尼器懷疑在裝配時安裝了一個不正確另件。這種有缺陷的情況,如不采取措施有可能導致扭力桿阻尼器的阻尼特性產生相反作用。由于在同型號的其他飛機上有可能存在或將產生上述不安全因素,特頒發本適航指令要求在1993.8.15以前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32-077(1993.6.22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鑒定有關扭力桿阻尼器,并要求對所有有懷疑的組件用一可用件來更換。
CAD1993-F100-14 /39-1033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7月 30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ULT-16 修正案號:39-1034
一. 標題:檢查靜變流機的件號
二. 適用范圍: 生產線號1至411,413至444,446至470,472至480的波音757飛機;生產線號1至451的所有波音767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3-13-01 修正案 39-8614
2.波音公司服務通告 757-24A0069R1
3.波音公司服務通告 767-24A008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發生空中雙發熄火后無法啟動發動機,除非已事先完成,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本指令生效后12個月內,按照1992年12月10日發布的波音服務通告757-24A0069R1(用于757系列飛機)或按照1992年9月17日發布的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24A0085(用于767系列飛機)檢查靜變流機的名牌以確定其件號:
(1)如果所裝靜變流機的波音件號(P/N)是S282T004-7,應在下次飛行前用一個改進了的型號將該靜變流機更換并按照服務通告完成操作試驗。
(2)如果所裝靜變流機的波音件號(P/N)不是S282T004-7的靜變流
CAD1993-MULT-16 /39-1034
機。本指令不要求做進一步的工作。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再將件號為S282T004-7的靜變流機安裝到任何型號的波音757或767系列飛機上。
3.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3年8月9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8月3日
七. 聯系人: 孟惠民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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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B737-07修正案號:39-1035
一. 標題:檢查機身蒙皮及隔框
二. 適用范圍: 所有的波音737-200C系列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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