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ULT-08R1 修正案號:39-1016
一. 標題: COLLINS VHF-20B無線電接收機標識牌
二. 適用范圍: 所有裝有COLLINS VHF-20B無線電接收機的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DGAC AD 93-050(AB)R1
2.COLLINS NEWSLETTER (1992年 12月 4日)
3.SIL 3-9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3-MULT-08,39-0975
現已發現一些安裝在航空器上的COLLINS VHF-20無線電接收機非法地由VHF-20A改裝為VHF-20B,并帶有更改了的標識牌;這個改裝違反了TSO的批準,因此這些部件是不適航的。
為了查清所有安裝在航空器上的COLLINS VHF-20B無線電接收機的適航性,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30天內:
1.1 目視檢查已安裝的每一個COLLINS VHF-20B無線電接收機,查清標識牌上的零件號和序號;同時查清庫存件的情況。
1.2 按下列要求查清接收機的適航性:
CAD1993-MULT-08R1 /39-1016
- 確定已查清的件號和序號與隨新件頒發的適航證書上的件號和序號一致。
- 無適航證書時,向制造廠提供查清的件號和序號,詢問原始證據(見注2)。
2.盡快完成1.2條中所述的確證工作,并在1993年10月10日以前完成:
2.1
如果接收機與它的適航證書是一致的,在部件的履歷本和飛機履歷本上記錄本指令的完成情況。
2.2
如果接收機與它的適航證書不一致,或制造廠拒絕提供原始證據,這個部件就必須被認為是經非法改裝的VHF-20A;這個部件必須拆除并且它的標識牌必須做出明顯標記,以防止這樣改裝過的部件在今后工作中被重新裝上飛機。
注1:在COLLINS NEWSLETTER 1992年12月4日和SERVICE INFORMATION LETTER3-92(1992年12月11日)上可以找到有關VHF-20A接收機被非法改裝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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