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A
Fax(1)(319)3952530
五. 生效日期:1993年7月5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6月 30日
七. 聯系人: 趙強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F100-09 修正案號:39-1017
一. 標題:修訂飛行手冊 -第二部分(限制)-飛行指引儀
二. 適用范圍: 系列號為11244到11463的所有F1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93-062(A)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試驗F28 MK.0100飛機的最新自動飛行控制增穩系統(AFCAS)軟件(V13.S版)的驗證飛行中,在復飛期間發現航向基準計算有誤差。以前的AFCAS各版軟件中(如 V12、V12.NR1和V13.R1)也存在這個誤差。當使用飛行指引儀(FD)或無余度自動駕駛儀進近時["GS/LOC"出現在飛行方式告示牌(FMA)],此不合格的航向基準的目標計算值是使用了前一段時間AFCAS余度方式時產生的偏航角。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進近期間并在低于100英尺時復飛,飛行指引儀會給出錯誤的橫向指引。由于在同型號的其他飛機上有可能存在或將產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素,特頒發本適航指令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并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要求修訂飛行手冊(AFM)以限制在用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時使用飛行指引儀(FD)。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如下要求,請修訂飛行手冊(AFM)第2.08.01(AFCAS限制)部分中的ILS進近節,并把本適航指令的復印件插入有關頁中。
CAD1993-F100-09 /39-1017
(a)改變最低決斷高度:
氣象限制: 2類(CAT 2) -飛行方式告示牌(FMA) GS/LOC -最低決斷高度(DH) 150英尺 -跑道可視距離(RVR) 400米/1200英尺
注1:3類著陸(CAT3)(2級或3級著陸)氣象限制保持不變。
(b)當GS/LOC告示時改變最低使用高度:
最低使用高度:
-如果地面風速超過40Kt: 150ft
-如果不是:-有GS/LOS告示 150ft
-有2級或3級著陸告示 0ft
(c)在使用ILS進近時加入下列限制:
在ILS進近期間使用飛行指引儀(FD): 當飛行方式告示牌顯示GS/LOS時,二個FD都不得在低于150英尺使用,并且在通過150英尺時必須將開關放在"關"(OFF)位。
注2: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22-037(將頒發),對于已經改裝(安裝了改進的AFCAS軟件V13.S版)的飛機,本適航指令要求的限制不必再執行并可從飛行手冊中撤去。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6月 30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6月 30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