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按服務通告SD360-55-12(修改版2,1986年11月頒發)規定完成的水平安定面梁腹板的改裝(改裝號7948),即完成本指令(a)段要求的昀終措施,可不再進行復檢查。
(注)涉及服務 每頁的 每頁的
通告及日期 頁碼 修改版次 標注日期
SD360-55-16 1-7 原版 1988.4
1988.4
SD360-55-12 1,4-5,7-44 2 1986.11
(修改版2)
1986.11 2-3,6 原版 1986.4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2月 16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月 31日
七. 聯系人: 王彥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K200-01 修正案號:39-1124
一. 標題:檢查和改裝后機身桁條
二. 適用范圍:
機身左右兩側5--11號桁條依據下述其中之一進行改裝的所有超空中國王200飛機:
1.BEECH服務通告SB2472R1 1993年9月;
2.超空中國王200飛機維護手冊章節號51-10或53-10;
3.Priester Aviation Service補充型號合格證(STC)SA63CH的說明。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3-25-07,39-8773
2.BEECH服務通告 SB2472R1 1993年 9月
3.超空中國王 200飛機維護手冊章節號 51-10,53-10
4.Priester Aviation Service補充型號合格證(STC)SA63CH的說明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后增壓隔框區域的機身桁條裂紋而損傷機身結構,在飛機累計達3000使用小時或在本指令生效后100使用小時內,以后到為準。除非已經完成,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A.依據BEECH服務通告SB2472R1實施說明部分的要求檢查機身左右兩側5-11號桁條是否有裂紋。
CAD1994-K200-01 /39-1124
1.如果沒有發現裂紋,對按本指令 “適用范圍”部分中三種改裝方案之一進行改裝過的桁條,按以下時間間隔重復檢查:
(1).未被改裝的桁條,600使用小時檢查全部有關桁條。
(2).單側8,9和10號桁條進行了內部改裝,1200使用小時檢查未改裝的桁條。
(3).單側8,9和10號桁條進行了外部改裝,600使用小時檢查未改裝的桁條。
2.如果發現裂紋,按本指令A.3的要求并依據本指令 “適用范圍”部分中三種方案之一,對有裂紋的全部桁條進行改裝。其余桁條重復檢查的間隔按本指令A.1執行。
3.如發現有裂紋,必須按以下要求限期完成改裝: 機身任何一側有1-3根桁條有裂紋,150使用小時; 機身任何一側有4根桁條有裂紋,30使用小時; 機身任何一側有5根或更多桁條有裂紋,下次飛行前。
B.依據本指令 “適用范圍”部分要求的改裝方案,完成機身左右兩側5-11號全部桁條改裝,可終止本指令的有關檢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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