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DHC6-01 修正案號:39-1012
一. 標題:檢查頂部支撐架操縱扇形盤
二. 適用范圍: DHC-6-1,DHC-6-100,DHC-6-200,DHC-6-300型飛機(系列號從1至420)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3-10-08 修正案 39-8588
2.de
Havilland服務通告 6/298修改 D (1991年 12月 20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頂部支撐架失效,造成飛機失去控制,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25使用小時內(除非在前175使用小時內已完成),按deHavilland服務通告6/298,修改D(1991年12月26日頒發)的完成說明節,目視檢查頂部支撐架操縱扇形盤是否有裂紋。
(1)如發現裂紋達到或超過de Havilland服務通告6/298修改D中完成說明節3.1段中的規定,在下次飛行前,按照de Havilland服務通告,用P/N C6CE1421-27的扇形盤更換頂部支撐架扇形盤P/N C6-CE-1010。
(2)如發現裂紋達到或超過de Havilland服務通告6/298修改D中完成說明節3.2段中的規定,則每隔50小時重復檢查,在200使用小時內,按照de Havilland服務通告,用P/N C6CE1421-27更換頂部支撐架扇形
CAD1993-DHC6-01 /39-1012
盤P/N C6-CE-1010。
(3)如發現裂紋小于de Havilland服務通告6/298修改D中完成說明節3.2段中的規定,每隔100使用小時,重復檢查一次,直到完成了本指令2段中要求的改裝。
(4)如未發現裂紋,每隔200使用小時,重復檢查一次,直到完成了本指令2段中要求的改裝。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2400使用小時內,除非已完成本指令1(1)或1(2)段中工作,按照de Havilland服務通告6/298修改D(1991年12月20日頒發),用P/N C6CE1421-27更換P/N C6-CE-1010頂部支撐架扇形盤。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