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能正確地識別每個前輪組件,本節不再要求做任何工作。
(b)通過查維修記錄和其他記錄,可以得到件號為9550267-6和
CAD1994-MD82-01 /39-1111
9550267-7的前輪組件是否是Aviation Wheel and Brake, Miaml, Florlda 公司生產的結論。
(1)如不能得到結論或結論結果表明所有前輪組件是Aviation Wheel and Brake公司生產的,必須完成本適航指令(一)(a)要求的檢查。
(2)如得到前輪組件不是Aviation Wheel and Brake公司生產的結論,本節不再要求對該前輪組件做任何工作。
(二)自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未按本適航指令(一)(a)、(一)(b)檢查的前輪組件(件號為9550267-6或9550267-7)不得裝機使用。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1月 15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月 13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767-01 修正案號:39-1112
一. 標題:重新加工擾流板、襟翼和后緣翼板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生產線號1-476的波音B76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3-25-06 修正案 39-8772
2.波音服務通告 767-57-0043R2 1993年 9月 16日
3.波音服務通告 767-27-0104R2 1991年 9月 12日
4.CAD92-B767-05 修正案 39-0778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在緊急撤離時損壞機翼上面的撤離滑梯,而導致阻礙滑梯充氣到可用的狀態,要求完成下述工作(除非以前已完成):
A.在本指令生效日期后15個月內,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43R1,1993年5月6日或R2,1993年9月16日,改裝后緣翼板和后部襟翼.
注:本指令要求改裝的一部分與CAD92-B767-05 39-0778關于改裝內側擾流板的防摩帶的內側邊緣的要求相同,如果已經完成,本指令不需要重復這部分改裝.
B.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CAD1994-B767-01 /39-1112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月 18日
七. 聯系人: 王曉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34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A300-01 修正案號:39-1113
一. 標題:檢查中央翼梁的封嚴角形件
二. 適用范圍: 各型A300-6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的適航指令 93-23-07
2)AIRBUS 的改裝通告 R571-40588、 R571-40589、R571-40611
3)AIRBUS 的服務通告 NO.A300-57-6027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