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如果按照本適航指令(b)段的要求在第三次檢查期間,沒有發現裂紋,則應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1992.12.24 ABS公司服務通告FO100-32-4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D段,修理件號為P/N 5008142-4的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和按照1993.3.10 ABS公司服務通告FO100-32-48第二部分(完成指令)C段,修理件號為P/N 5008140-1
CAD1993-F100-04R2 /39-1008
可拆卸法蘭盤(外盤)輪子組件。
(d)按照本適航指令(C)段的要求,完成修理后,在后二次更換輪胎時,每次都按照1992.12.24 ABS公司服務通告FO100-32-4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B.1和C段用渦流檢查方法檢查件號為P/N 5008142-4的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是否存在裂紋。
注1:當完成(d)內規定的檢查時,如果沒有發現裂紋,以后可延長到每次翻修時,對輪子的上面提及的表面進行渦流檢查。對于已改裝過件號為P/N 5008140-1的可拆卸法蘭盤(外盤)輪子組件,不要求再做本適航指令(d)段的檢查。
(e)按照本適航指令的要求,每次進行檢查時,如果發現損壞和裂紋,則用可用件更換件號為P/N 5008142-4的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和件號為P/N 50081401-1的可拆卸法蘭盤(外輪)輪子組件。對于件號為P/N 5008142-4序號為S-APR91-0097到S-MAY92-0126的備用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件號為P/N 5008140-1序號為S-MAY91-0002到 S-FEB93-0010備用可拆卸法蘭盤(外盤)輪子組件、件號為P/N 5008131-4序號為APR91-0570到FEB93-0965的主輪組件只有當根據本適航指令(C)段的要求改裝后才可以作為可用件使用。換上可用件后,本適航指令(b)和(d)段要求的定期檢查可不再進行。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6月 10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6月 10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ULT-015 修正案號:39-1009
一. 標題:檢查 APU、貨艙和發動機滅火系統的滅火瓶爆炸帽
二. 適用范圍:
1.
B747-400型全客和combi系列飛機,生產線位696到906。
2.B757型系列飛機,生產線號1到488。
3.B767型系列飛機,生產線號1到421。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3-09-01 修正案 39-8568
2.波音
SB747-26A2210 (1992年 10月 29日頒發)
3.波音
SB757-26A0032 (1992年 10月 22日頒發)
4.波音 757-26A0032NSC2 (1993年 2月 4日頒發) (NSC-Notice of Status Change情況更改通知)
5.波音
SB767-26A0089 (1992年 10月 22日頒發)
6.CAD89-MULT-03 修正案 39-0247
7.FAA
AD 89-03-51 修正案 39-6213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于滅火瓶上損傷的爆炸帽或電插頭引起的滅火系統的電的誤接,除非已事先完成外,應完成下列工作:
(a)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20天之內,按照上述適用的波音SB747-26A2210;757-26A0032,經757-26A0032NSC2修改;或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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