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本指令生效日后60天以內。
(2).對不同于本指令的E.2.(1)段要求的其它飛機的中梁接頭凸耳和彈簧梁后凸耳的檢查,時間如下(以后到為準):
a.在重新加工過的中梁接頭凸耳累積使用5000起落以前,或凸耳重新加工后5年內,以先到為準;
b.在本指令生效日后90天以內。
F.初始檢查未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4-2100重新加工的其它凸耳。對于安裝了不同于本指令E段要求的其它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凸耳的飛機,按照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的要求,對每個吊架的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凸耳進行超聲波檢查是否有裂紋,并詳細目視檢查凸耳的腐蝕和襯套的位移和轉動,檢查時間如下。本項工作完成后,可終止本指令D段的重復檢查要求。
1.對于以前已經按照FAA AD 93-01-04檢查的飛機,在本指令的F.1.(1)、F.1.(2)和F.1.(3)段規定的時間以前進行檢查。
(1).對于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中1、4和9組的飛機,對內側吊架中梁接頭凸耳的檢查,在前次超聲波或目視檢查后500起落內,或在本指令生效日后60天內,以后到為準。
(2).對不同于本指令的E.1.(1)段要求的其它飛機的內側吊架中梁接頭凸耳的檢查,和列于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中1和4組的飛機,對外側吊架中梁接頭凸耳的檢查,在前次超聲波或目視檢查后1000起落內,后本指令生效后90天內,以后到為準。
(3).對彈簧梁后凸耳的檢查,在前次超聲波或目視檢查后3000起落以內,或在本指令生效日后90天內,以后到為準。
2.對以前沒有按照FAA AD 93-01-04檢查的飛機,在本指令的F.2.( 1)和F.2.(2)段規定的時間以前進行檢查。
(1).列于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中1、4和9組的飛機,對內側吊架的中梁接頭凸耳的檢查,時間如下(以后到為準):
a.在中梁接頭凸耳累積使用5000起落以前,或從安裝起5年內,以先到為準;
b.在本指令生效日后60天內。
CAD1993-B747-11/39-1060
(2).對不同于本指令F.2.(1)段要求的其它飛機的中梁接頭凸耳,和彈簧梁后凸耳的檢查,時間如下(以后到為準):
a.在凸耳累積使用到達5000起落以前,或從安裝起5年內,以先到為準。或
b.在本指令生效日后90天以內。
G.重復性檢查。按照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重復本指令E和F段要求的檢查,時間如下:
1.列于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中1、4和9組的飛機,對內側吊架中梁接頭凸耳檢查間隔不超過500起落。
2.對不同于本指令的G.1段要求的其它飛機的內側吊架中梁接頭凸耳,和列于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中1和4組的飛機,對外側吊架中梁接頭凸耳檢查間隔不超過1000起落。
3.對于彈簧梁后凸耳檢查間隔不超過3000起落。
修正措施
H.在本指令要求的檢查中,如發現有任何襯套位移或轉動,則在下次飛行前,按照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2年12月23日;或1993年7月15日R1中的要求重新密封該襯套。并要求在發現襯套位移或轉動后累積使用1000次起落以前,按上述服務通告的圖5重新加工中梁接頭或彈簧梁。重新檢查凸耳的內徑,作為凸耳重新加工該程序的一部分,只能采用磁力探傷方法。在本指令生效日后,只能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1993年7月15日R1的要求對中梁接頭或彈簧梁重新加工。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