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自新累計還沒有到達1000起落的飛機,完成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21(1993年9月6日頒發的修訂1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中第3部分(Part 3)或第4部分(Part 4)的內容。
(2)當改裝時,對于自新累計已經到達或超過1000起落的飛機,完成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21(1993年9月6日頒發的修訂1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中第6部分(Part 6)或第7部分(Part 7)的內容。
(c)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55-021(1993年9月6日頒發的修訂1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中第8部分(Part8),改裝水平安定面的肋215以堵塞減重孔。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10月 22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10月 20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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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B747-11修正案號:39-1060
一. 標題:檢查發動機吊架固定接頭
二. 適用范圍: 所有波音747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 93-10-07 修正案 39-8678
2. FAA AD 93-01-04 修正案 39-8458
3. FAA AD 85-22-07 修正案 39-5153
4.波音電傳 M-7240-93-1761 (1993年 9月 3日)
5. CAD93-B747-03 修正案 39-0923
6.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4A2152R1 (1993年 1月 15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3-B747-03,39-0923
為防止發動機支撐結構失效而不能承受發動機的負載,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重申FAA AD 85-22-07 修正案39-5153所要求的工作。
A.初次和重復檢查。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47-54-2100 1983年6月20日;1988年8月25日R1;1989年7月20R2;1989年11月16日R3的要求,對波音服務通告747-54-2100 1983年6月20日中列出的波音747系列飛
CAD1993-B747-11/39-1060
機每個吊架的內側和外側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部凸耳進行超聲波檢查,以查明是否有裂紋。具體檢查時間規定在指令的A.1,A.2,A.3或A.4段中。此后,重復檢查的間隔不超過3000個起落,直至完成本指令B段要求為止。
1.
對于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 生效日)已經累積使用不足30000飛行小時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后的18個月內或累積用25000飛行小時以前檢查,以后到為準。
2.
對于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 生效日)已經累積30000或多于30000而不足40000飛行小時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以后12個月內檢查。
3.
對于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 生效日)已經累積達40000或多于40000飛行小時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以后6個月內檢查。
4.對于那些已經更換了中梁接頭或中梁接頭凸耳襯套,或已更換了彈簧梁或彈簧梁后凸耳襯套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 生效日)以后的18個月內,或更換上述零作后的25000飛行小時內,以后到為準。
重申FAA AD 93-01-04 修正案39-8458(CAD93-B747-03 39-0923)所要求的工作。
B.對裝有未滾壓、冷縮配合襯套的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凸耳的飛機的昀初檢查,在本指令的B.1和B.2段中規定時間以前,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 54A2152 1992年12月23日或1993年7月15日R1的要求,對每個吊架的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凸耳進行超聲波檢查是否有裂紋。并目視檢查凸耳的腐蝕和襯套的位移。在本指令的生效日后,只能依照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54A2152 R1 1993年7月15日的要求完成這些檢查。這些檢查完成后可終止本指令A段的重復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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