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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航空公司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以內,完成了本指令A至B.3段所要求的檢查工作,發現有存在裂紋或斷裂的襯套,在此情況下,可以在60天以外按一個剎車不工作時的減載要求進行減載飛行。
F.在批準的飛行手冊(或計算機計算的起飛重表)中的限制與飛行性能部分增加下列內容.為完成本指令,可以把本指令的復印件插入飛行手冊中。如果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以內未能完成本指令A至B.3段所要求的工作,則在完成本指令A至B.3段所要求的工作之前,應按兩個剎車不工作所影響的性能損失來遣派飛機。以下調整的起飛與著陸是基于兩個剎車失效的條件下的。在使用時必須保證所有剎車和防滯剎車系統都工作。
方法1.
1.從起飛限制重量(飛機昀大批準重量,滿足超越障礙物裕度所限制重量以及輪胎速度,剎車能量,爬升和場地長度所限重量中的昀小值)中減去70000磅(31750公斤),起飛速度而影響的重量不需要進一步調整。
2.飛機飛行手冊第4.13部分,著陸場地長度:FAR所規定的所有剎車都工作時的場地長度乘以1.20。
3.飛機飛行手冊第4.13部分,昀大連續飛行(起飛或中止起飛)重
量(MAXIMUM QUICK TURNAROUND WEIGHT):無變化。 方法2:
1.飛機飛行手冊第4.4部分,場地長度限制重量:所有剎車都工作時場地長度限制重量減去10500磅(4750公斤).昀大允許起飛重量為以下重量的昀小值;飛機昀大批準重量,滿足超越障礙物裕度所限制重量,滿足爬升所限制的重量,輪胎速度所限制重量或調整過的場地長度所限重量。
2.飛機飛行手冊中第4.8部分,參考的V1(MCG)(昀小地面操縱速度)所限制的加速--停止距離:在原參考的V1(MCG)所限制的加速--停止距離上加1000英尺。
3.飛機飛行手冊中第4.7部分,起飛決斷速度V1:決斷速度V1按
下述要求進行計算: 重量在330000榜(150000公斤)以下,減4節(海里/小時), 重量在330000磅(150000公斤)或以上,減3節(海里/小時). 如果這樣所得V1小于V1(MCG)時,在可用的修正加速--停止距離
大于在第二步中調整的參考V1(MCG)所限制的加速--停止距離條件下,允許把V1(MCG)作為V1進行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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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飛機飛行手冊中第4.7部分,剎車能量限制:從所有剎車都工作時所允許昀大剎車能量速度中減去30節(海里/小時),確證計劃使用的V1小于調整后的Vmbe(昀大剎車能量速度).如果V1大于Vmbe,則降低起飛重量。
5.飛機飛行手冊中第4.13部分,著陸場地長度:FAR所規定的所有剎車都工作的場地長度乘以1.20。
6.飛機飛行手冊第4.13部分,昀大連續飛行(起飛或中止起飛)重
量(MAXIMUM QUICK TURNAROUND WEIGHT):無變化。 方法3. 一旦決定按以下數據調整修正的加速--停止距離和昀大剎車能
量速度Vmbe,則應根據這些調整后的數據按常規的計算方法計算昀大允許起飛重量。
1.飛機飛行手冊中第4.3部分,修正的加速--停止距離:按下表
調整修正的加速--停止距離。 修正的加速-- 調整后的修正加速 停止距離(英尺) --停止距離(英尺) 4000 3420 5000 4312 6000 5206 7000 6104 8000 7005 9000 7908 10000 8815 11000 9724 12000 10637 13000 11552 14000 12470 15000 13391 16000 14315 17000 15241 18000 16171 19000 17014 20000 18039 使用線性插入法計算兩值之間的加速--停止距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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