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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于第一和第二組飛機: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的60天之內(適用于第一組飛機)和在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檢查之后的下一次飛行之前(適用于第二組飛機),按照SB757-54A0030R1,對每臺發動機吊架的上梁腹板的非17-7PH鋼材料制成的液壓管支撐架進行初始目視檢查,以探測其有無裂紋或斷裂。如果發現有問題,則在下一次飛行之前,按照SB757-54A0030R1,完成下列工作:
(1)對任何完全斷裂的支撐架:進行進一步目視檢查,以探測上梁腹板,燃油管和液壓管有無磨損區域或其它損傷;并在下一次飛行之前,按照SB757-54A0030R1,完成本指令(b)(1)(i),(b)(1)
(ii),(b)(1)(iii)和(b)(1)(iv)段。
(i)修理任何有損傷的上梁腹板。
(ii)按需要,修理或用新件或可用件更換有損傷的燃油管。
(iii)用新件或可用件更換任何有損傷的液壓管。
(iv)拆除任何斷裂的支撐架(由本指令(c)段所規定的除外),并用鎳合金支撐架更換之。
(2)對任何有裂紋而沒有完全斷裂的支撐架:僅對液壓壓力管進行進一步的目視檢查,探測其有無損傷;并按照SB757-54A0030R1完成本指令(b)(2)(i)和 (b)92)(ii)段:
(i)按需要,用新的或可用件更換任何有損傷的液壓壓力管。
(ii)拆除任何有裂紋的支撐架(由本指令(c)段所規定的除外),并用新的鎳合金支撐架更換之。
(c)在完成本指令(b)(1)(i)或(b)(1)(ii)段時,對有拆除支撐架的任何飛機;只要在下一次飛行前,按照本指令(b)段,凡有裂紋或斷裂的支撐架完全被拆除,有損傷的梁腹板均被修復,以及燃油管和液壓管均被修理或更換的條件下,在按照SB757-54A0030R1用新的鎳合金支撐架更換任何拆除的支撐架之前,允
許飛機進行下列飛行次數:
支撐架--件號--(動力裝置站位號) 允許飛行次數
第一支撐架被拆除P/N312N5817-55(PPS102) 不允許飛行
第二支撐架被拆除P/N312N5817-69(PPS120) 10次飛行
第三支撐架被拆除P/N312N5817-73(PPS129) 10次飛機
第四支撐架被拆除P/N312N5817-75(PPS145) 3次飛行
第二和第三支撐架被拆除 1次飛行
除第二和第三支撐架之外,多數支架被拆除 不允許飛行
(d)對裝有2024-T42鋁合金或301不銹鋼材料制成的支撐架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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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飛機:按照SB757-54A0030R1中所述程序,重復由本指令(b)段所要求的初始檢查,此后檢查間隔不超過2000飛行小時。
(e)對裝有2219鋁材料制成的支撐架的任何飛機:按照SB757-54A0030R1中所述的程序,重復由本指令(b)段所要求的初始檢查,此后檢查間隔不超過1000飛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