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7-DHC6-01R1 修正案號:39-1197
一. 標題:檢查雙水獺飛機機翼主梁下部帽梁角
二. 適用范圍: 所有雙水獺(DHC-6)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94-08-10,39-888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7-DHC6-01,39-0103
為了防止由于機翼主梁下部帽梁角的腐蝕而使得機翼結構失效,必須按本指令(a)(b)(c)規定的檢查方法,對于適用下列條件的飛機完成初始檢查工作,并且以后不超過60個日歷月的間隔繼續進行檢查:
從飛機制造完畢起累計120個日歷月或本指令生效后3個日歷月內(以后到者為準);
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No.6/362(修改版1,1985.1.18頒發)完成改裝號No.6/1630更換翼匣以后120個日歷月,或本指令生效后3個日歷月(以后到者為準);或
新更換的機翼裝在飛機上120個日歷月或本指令生效后3個日歷月內(以后到者為準)。
CAD1987-DHC6-01R1 /39-1197
(a)按de Havilland SB No.6/492(修改版A 1987.10.23頒發) “施工說明”A段的要求,用強光目視檢查機翼主梁和下部帽梁伸出部位的腐蝕情況。
(b)如果按本指令(a)段要求進行的檢查后發現腐蝕程度已超過de Havilland SB No.6/492(修改版A,1987.10.23頒發) “合格”部分規定的標準則在下一次飛行前進行下述工作:
(1)按SB No.6/492修改版A(1987.10.23)中 “施工說明”部分的規定去除所有面上的腐蝕物并且更換帽梁角。
(2)用著色滲透方法檢查所有去除腐蝕的零件,以保證零件是無腐蝕的。更換任何被腐蝕損壞的零件并且按照de Havilland技術咨詢通報No.626/1(1970.11頒發)規定的方法重新保護經加工過的部位。
(c)按本指令要求的檢查結果如有需進行重新加工的零件,則在下一次飛行前,向制造廠提交所有重新加工部位的詳圖。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13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5月 11日
七. 聯系人: 王彥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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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