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波音文件中所規定檢查的"分階段"時間進行,計算方法應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8個月內開始.
CAD1994-B707-01/39-1221
注:本指令"分階段"時間的定義是指當本指令B段(1)中所規定的首次檢查時間逼近或超過時為完成首次檢查所允許的時間.
C.檢查中如果發現有同于服務通告中所列出的缺陷,都應在下次飛行前按照該通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D.如果完成相應服務通告中所規定的改裝,可以終止本指令A段的檢查要求.
E.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4年6月20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6月17日
七. 聯系人: 王曉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34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21 修正案號:39-1222
一. 標題:不同廠家生產的經批準的剎車盤在飛機上的安裝要求
二. 適用范圍: 所有機型
三. 參考文件: 自編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保證飛行安全,現對不同廠家生產的經批準的剎車盤在飛機上的安裝要求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下:
1.禁止在同一機輪上混裝不同廠家生產的剎車盤。
2.一架飛機的不同機輪上,應同時裝用一個廠家生產的剎車盤,并應按照生產廠家制定的,經適航部門批準的使用和維護要求進行安裝使用和維護。對于新產品在試飛,領先使用等階段必須臨時改變這一規定時,需經適航司的特殊批準。
本指令生效后三十天內,各航空公司對所屬飛機的剎車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如有本指令1節和2節所述情況,應立即予以糾正。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30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6月 24日
CAD1994-MULT-21 /39-1222
七. 聯系人: 汪虹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58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T154-06 修正案號:39-1223
一. 標題: ПКА -31減震安裝架及其上設備拆裝后的補充檢查要求
二. 適用范圍: 所有TY-154M飛機
三. 參考文件: TY-154M飛機技術使用指南АБСУ-154-2機載自動控制系統
022.01.00節,第 4.3.302項,022.10.00A第 3.1項,022.01.00A第 4.4.12項,022.10.00Б 8.22項,022.10.00Б第 3項,022.01.00Б第 4項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經檢查發現,TY-154M飛機技術使用指南中規定的 ПКА-31減震安裝架及其上設備拆裝后的補充檢查要求不完善,有些插頭的防錯設計不徹底(如Ⅲ7和Ⅲ8結構完全相同),如果發生錯誤連接,按現行的維護要求不能及時發現,影響飛行安全及正常使用。為此,提出以下補充檢查要求: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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