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DHC6-01 修正案號:39-1161
一. 標題:拆換機翼和機身連接處上部整流包皮
二. 適用范圍: DHC-6-1,DHC-6-100,DHC-6-200,和DHC-6-300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94-04-01修正案 39-8819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由于機翼連接接頭破裂而引起飛機失控,必須完成下述
工作(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外):
(a)在本指令生效后100飛行小時內,除非在上一個400飛行小時內已經完成外,并且在以后不超過500飛行小時的間隔內直至完成本指令
(b)和(c)段的要求前,實施下述措施:
(1)按de Havilland 維修手冊適用部分的要求,拆除左右上部的機身-機翼整流包皮;
(2)按de Havilland 服務通告(SB)NO.6/476修改B(1988.1.22.頒發)“施工說明”部分的要求,對件號(P/N)為C6WM1031-1和C6WM1031-2,件號(P/N)C6WM1133-1和C6WM1133-2或P/N C6WM1162-1和C6WM1162-2的部件,用著色滲透方法和至少10倍放大鏡目視檢查左右機翼前連接接頭頂部內表面的裂紋。
(b)如發現裂紋,則在下一次飛行前,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
CAD1994-DHC6-01 /39-1161
NO.6/500(1988.1.22頒發) “施工說明”部分的要求,用新的鋼制前接頭,件號為C6WM1162-3 和C6WM1162-4(改裝號NO.6/1887)來代替原來的機翼前接頭。
(c)本指令生效后,在下一個2000飛行小時內,除非已經完成本指令(b)段的要求外,必須按de Havilland服務通告(SB)NO.6/500(1988.1.22頒發)的 “施工說明”部分的規定,用新的鋼制前連接接頭(改裝號NO.6/1887)件號(P/N)為C6WM1162-3和C6WM1162-4更換原來機翼前接頭。
(d)按本指令(b)和(c)段規定安裝新的鋼制前連接接頭(改裝號NO.6/1887)完成了本指令所要求的重復檢查的終結措施。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3月 31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3月 21日
七. 聯系人: 王彥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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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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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747-02R1 修正案號:39-1162
一. 標題:檢查旅客氧氣系統儲壓包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裝有件號為(P/N)10-60137-152至-165氧氣面罩的B747-200/-400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4-03-05 39-8812
2.波音電傳 M-7240-94-0510 1994年 3月 10日
3.波音電傳 M-7240-93-1411 1993年 7月 20日
4.CAD94-B747-02 39-115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4-B747-02,39-1152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