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4年7月20日
CAD1994-B737-03/39-1238
七. 聯(lián)系人: 王曉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34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F100-08 修正案號:39-1239
一. 標題:改裝旅客服務組件
二. 適用范圍:
裝有Grimes Aerospace公司的件號為P/N 10-1178-( ),所有序號的旅客服務組件的序號為11244到11437的F100系列飛機和件號為P/N 10-1178-( ),所有序號的備用旅客服務組件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fā)的適航指令 94-078(A)
2)FOKKER頒發(fā)的服務通告 F100-25-061 (1994.3.8頒發(fā)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
3)Grimes Aerospace頒發(fā)的服務通告 10-1178-33-003 (1993.5.14頒發(fā))
4)Grimes Aerospace頒發(fā)的服務通告 10-1178-33-0039 (1993.10.31頒發(fā)的修訂 1)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F100飛機使用經驗發(fā)現(xiàn),在各種可能的客艙照明條件下,不是每個座位上的旅客都能清楚看到安裝在頂部的旅客服務組件上面的“NO SMOKING”和“FASTEN SEATBELTS”標牌,另外,從客艙后空中服務員座位也不能清楚的看到“NO SMOKING”和“FASTEN SEATBELTS”標牌。由于已證實在同型號的其他飛機上已存在這種不安定因素。特頒發(fā)本適航指令
CAD1994-F100-08 /39-1239
要求在1994.10.1以前,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25-061(1994.3.8頒發(fā)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和 Grimes Aerospace服務通告10-1178-33-0036(1993.5.14頒發(fā))和Grimes Aerospace服務通告10-1178-33-0039(1993.10.31頒發(fā)的修訂1),改裝有關 Grimes Aerospace公司的件號為P/N 10-1178-( )到P/N 10-1571-( )旅客服務組件(包括備用組件)。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7月 14日
六. 頒發(fā)日期:1994年 7月 14日
七. 聯(lián)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A310-12R3 修正案號:39-1240
一. 標題:檢查主起落架減震筒體后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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