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對于1990年7月18日以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運輸類飛機,應根據AC-25-01規定,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
3.已在中國登記和營運的運輸類飛機:
若出廠時已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應持續保持其適航要求;若出廠時尚未滿足的,自1995年5月1日起在第一次更換艙內材料時要符合上述規定[§
25.853(C)條款除外],而§25.853(C)條款應在1995年5月1日起滿足。
4.對于租機:
a.對于在1994年4月30日以前簽定租機合同的運輸類飛機:若已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應持續保持其適航要求;若尚未滿足的,自1995年5月1日起在第一次更換艙內材料時要符合上述規定[§25.853(C)條款除外],而§25.853(C)條款應在1995年5月1日起滿足。
b.對于在1994年5月1日以后簽定租機合同的運輸類飛機,其艙內材料應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并持續保持。
附件一:CAD94-MULT-13 修正案39-1142背景材料
CAD1994-MULT-13 /39-114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1990年7月18日對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其中,有關艙內材料阻燃性能§25.853、§25.855和§25.857條款增加了新的要求,并將附錄F改為附錄F第Ⅰ部份,另外新增加了附錄F第Ⅱ至第Ⅴ部分。
附錄F第Ⅰ部分:表明符合§25.853、§25.855、和§25.1359的可接受的試驗程序
附錄F第Ⅱ部分:座椅墊的可燃性
附錄F第Ⅲ部分:確定貨艙襯墊抗火焰燒穿性的試驗方法
附錄F第Ⅳ部分:測量熱輻射下客艙材料熱釋放速率的試驗方法
附錄F第Ⅴ部分:測量艙內材料發煙特性的試驗方法
在咨詢通告AC-25-01《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第一次修訂編制說明》中,3.4條款明確指出:“對于已投入營運的運輸類飛機,附錄F第Ⅱ部分要求在生效后三年內滿足,附錄F第Ⅳ,第Ⅴ部分要求在生效后兩年內滿足。”即附錄F第Ⅱ部分應在1993年7月18日以前滿足,附錄F第Ⅳ,第Ⅴ部分應在1992年7月18日以前滿足。簽于附錄F條款滿足日期已到,在中國登記和/或營運的部分運輸類飛機仍有不符合CCAR-25 Amdt.25-1的適航要求,為了盡早使這些飛機符合CCAR-25 Amdt.25-1的適航要求,故適航司于1993年2月10日頒發了適航指令征求意見NP.CAD93-MULT-01。截止到1993年5月1日前,共收到西北管理局適航處,東北管理局適航處,東方航空公司維修工程部,通用航空公司機航處,北方航空公司機務處,東方航空公司安徽分公司維修工程部以及西安飛機工業公司共八個單位的書面意見。在NP.CAD93-MULT-01中已說明: “未提交意見者將被認為已同意按NP.CAD93-MULT-01執行CCAR-25 Amdt.25-1的有關要求。 ”現就這幾個單位提出的意見答復如下:
1.西北管理局適航處對NP.CAD93-MULT-01中的五、3和,五、4提出疑議:“原蘇制TY-154飛機,該機在俄羅斯大修,修理合同早已簽定,而俄羅斯尚未受到適航管理的制約,不可能按照CCAR-25辦理。” 我司曾就ИЛ-86飛機緊急撤離地板燈改裝問題與俄羅斯伊留辛飛機設計局交涉,俄方答復改裝沒有問題,要求與用戶簽定合同,并要求提供設備的供應廠和型號,預計12個月可完成改裝。因此,預計象TY-154、ЯК-42、ИЛ-86等已引進的原蘇制飛機,要求在俄羅斯進行大修時更換成符合CCAR-25 Amdt.25-1適航標準的座艙內部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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