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于還沒有裝飛行警告系統速度比較器的飛機,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12個月內或3000飛行小時內,以先到為準,按照FOKKER S B F100-30-015(1994.7.7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Part 2或part 3完成更換和改裝。
(3)對于已裝有飛行警告系統速度比較器的飛機,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24個月內或6000飛行小時內,以先到為準,按照FOKKER S B F100-30-015(1994.7.7頒發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完成指令Part 2或part 3完成更換和改裝。
五.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7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8月16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747-11修正案號:39-1264
一. 標題:反推的檢查和試驗
二. 適用范圍: 裝有PW4000系列發動機的所有B747-400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4-15-05 修正案 39-8976
2.波音服務通告 747-78-2112 1993年 11月 11日
3.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78A2112R1 1994年 3月 7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保證反推系統的整體可靠性,應完成如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90天內,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47-78-2112中
Ⅲ.C.和Ⅲ.E說明要求進行檢查,以查明反推罩環上的外圓角封是否損壞,并且對中央鎖作動器的鎖機構進行試驗。或者按照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78A2112,R1中Ⅲ.E和Ⅲ.H的說明要求進行檢查和試驗,此后,以不超過1000使用小時的間隔重復檢查和試驗。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9個月內,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47-78-2112中
Ⅲ.A.Ⅲ.B.Ⅲ.D和Ⅲ.F至Ⅲ.M的要求對反推操縱和指示系統進行檢查及功能試驗,或者按照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78A-2112.R1中Ⅲ.C.
Ⅲ.D.Ⅲ.F.Ⅲ.G.和Ⅲ.I.至Ⅲ.P.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試驗,此后,以不超過18個月的間隔,重復進行檢查和功能試驗。
CAD1994-B747-11/39-1264
3.如果按本指令的要求對任何檢查和/或功能試驗不能成功地進行,或者,在這些檢查和/或功能試驗期間發現任何不符合要求的,要完成本指令3段中(1)或(2)。
(1)在下次飛行前,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47-78-2112或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78A2112.R1中的要求,修正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2)按照批準的“昀低設備放行清單”中的條款和限制范圍,昀多只允許一個反推不工作。
4.在按照本指令的要求進行每次首次檢查和試驗后的10天內,將檢查和/或試驗結果報告適航部門。
5.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