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214-02 修正案號:39-1272
一. 標題:建立主旋翼凸耳 (TRUNNION)履歷
二. 適用范圍:
裝有件號為PN:214-010-230-101的主旋翼凸耳的214B,214B-1和214ST型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 94-15-14 39-898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起飛和外掛(大功率狀態)引起凸耳疲勞故障,導致主旋翼失效使直升機失去控制的情況發生,除事先已完成外,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25飛行小時(TIS)內完成以下工作;
1)給受影響的凸耳設立一個履歷卡或等效的記錄;
2)如可能的話,從維護記錄確定凸耳的實際飛行小時.若不能確定,則以每年900TIS算.不滿一年的按比例折算;
3)對214ST型直升機凸耳大功率狀態次數累計的確定和記錄方法如下:
a)如大功率狀態的次數不能確定,則以1.2)段獲得的飛行小時,按每小時11次計算;
b)如果大功率狀態次數已知,則記錄其次數作為大功率狀態總累
CAD1994-B214-02 /39-1272
積次數.
4)對214B和214B-1型直升機凸耳大功率狀態次數累計的確定和記錄方法如下:
a)如大功率狀態的次數不能確定,則以1.2)段獲得的飛行小時,按每小時12次計算;
b)如果大功率狀態次數已知,則把其次數除以2,所得的結果作為大功率狀態的總累積次數.
2.自本指令生效起,繼續記錄大功率狀態.對214B和214B-1型直升機,把大功率狀態發生的次數除以2后,再加到以前的記錄總數上.對214ST型直升機,直接把發生的大功率 狀態次數加到以前的記錄總數上.
3.按下面要求拆下并換上適航的凸耳:
1)對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已累積59400或更多的大功率狀態次數的凸耳,在其再累積600次大功率狀態或之前,拆下凸耳;
2)對在本指令生效之日累積大功率次數不到59400次的凸耳,在其累積次數到達60000次時或之前,拆下凸耳.
4.本指令通過對凸耳建立一個新的退役壽命,60000次大功率狀態,來修訂維修手冊的適航限制部分.然而,對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已累積59400次或更多的凸耳,在再累積600次大功率狀態或之前,不需拆下.
5.執行本指令可采取安全的等效措施,但必須經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4年9月1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9月1日
七. 聯系人: 祝海鷹 民航中南管理局適航處 6678901-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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