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頒發的麥道服務通告 53-3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在緊急著落條件下,客艙地板不能承受內部慣性力而失效。在本指令生效后一年內,對在麥道服務通告53-31中指定的客艙地板改裝或更換。用戶可以根據服務通告53-31的選擇方案Ⅰ重新修理地板。也可以根據服務通告53-31的選擇方案Ⅱ更換客艙地板。符合原型設計或FAA批準的等效的壁板可作為更換用的新地板板材。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4月 24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4月 24日
七. 聯系人: 張建中
CAD1994-MD11-04 /39-1168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146-02 修正案號:39-1169
一. 標題:飛行控制系統加裝琥珀色警告燈
二. 適用范圍: 列于英宇航服務通告SB.27-70-00913A&B修改版6中的所有BAe146-100型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CAA
AD 008-02-94 (1994年 3月 25日)
2.英宇航服務通告 SB.27-70-00913A&B R6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減少飛行員在著陸時打不開卸升板(Lift Spoiler)的可能性,本指令要求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最晚不得超過1995年6月30日,按照英宇航服務通告SB.27-70-00913A&B R6的要求,完成NO.HCM00913A&B改裝,即在閃光板(Glareshield)上引入琥珀色警告燈。當飛機在著陸時,如果卸升板未打開,琥珀色警告燈將亮。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4月 20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4月 11日
CAD1994-B146-02 /39-1169
七. 聯系人: 程晉萍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A300-06 修正案號:39-1170
一. 標題:檢查感覺和限制計算機 (FLC)電源
二. 適用范圍: 未完成10667號改裝的所有A300-600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94-046-156(B)R1 (DGAC)
2)AIRBUS SB A300-27-602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感覺和限制計算機檢測到低壓假信號,從而導致升降舵操縱不靈活或探測不到方向舵行程限制功能的損失,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1)在1994年5月31日前,按照AIRBUS SB A300-27-6025所述要求更換序號大于或等于755、件號為35-900-2000-200和35-900-2000-201的感覺和限制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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