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已經安裝了墊片和傳輸線固定器,本適航指令不再要求做任何工作。
(2)如還沒有安裝墊片或傳輸線固定器,在下一次飛行以前,按照麥道MD-80服務通告24-94(1993.6.7頒發的修訂4),安裝一個件號為(P/N)NAS43DD3-32新的或可用的墊片或傳輸線固定器。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25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6月 22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Y011-01 修正案號:39-1226
一. 標題:關于運 11飛機繼續使用的規定
二. 適用范圍: Y11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國辦秘書二局文件[辦 910]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根據國辦秘書二局[辦910]文件指示精神,同意運11飛機可繼續使用。但為確保運11飛機的安全飛行,現規定如下: (一).本指令生效后各適航處對運11飛機進行一次檢查,凡飛機技術狀態不好的應予以淘汰和停飛。 (二).對快到壽命故障又多的飛機(飛機總壽命為5000飛行小時,或20年,以先到者為準),要提前淘汰和堅決停飛。
(三).批準飛行的運11飛機,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適航指令“運11飛行使用限制”(CAD89-Y011-01或CAD89-019-Y11.0001),特別要注意不準載客飛行的規定。
(四).要嚴格限制飛機載重量和飛行高度,飛行高度為1000米時飛機最大起飛全重不得超過2700公斤。 (五).若飛行高度超過1000米,起飛全重超過2700公斤時,必須有措施保證在應急情況下,能將所載物料在幾秒鐘時間內拋掉。
CAD1994-Y011-01 /39-1226
(七).一旦空中出現單發,應立即按哈飛公司提供的緊急迫降程序進行操作。 (八).飛機應急拋放物料的功能,由哈飛公司負責進行演示予以驗證,并將驗證結果報適航司備案。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25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6月 20日
七. 聯系人: 王彥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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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340B-03 修正案號:39-1227
一. 標題:改裝燃油關斷活門等組件
二. 適用范圍: SAAB 340B系列飛機;序號271,275至300。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4-09-14 39-8903;
2)SAAB SB 340-28-016(1992年 10月 21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燃油關斷活門失效,導致燃油泄漏或燃油系統失效后燃油平衡失調,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6個月內,根據SAAB1992年10月21日第SAAB340-28-016號服務通告,改裝發動機左右手動燃油關斷活門,連通活門,交輸活門和放油關斷活門,件號從P/N AV16B2117B-2(SAAB P/N 9303149-002)至P/NAV16B2117B-4(SAAB P/N 9303149-004),拆下件號為P/N 130001C的作動器組件,換上件號為P/N 130003N新的已改進過的作動器組件,昀后做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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