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列于服務通告A54-31R1中"組Ⅲ"和"組Ⅳ"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十五天內,或在上次檢查(本指令生效前的檢查)后60天內(后發生后執行)根據本通告或等效的文件目視檢查2號發動機吊架的前固定裝置,鑒定剪切銷、剪切銷定位裝置和安裝在剪切銷定位裝置上的另件的安裝情況。
(Ⅰ)如果剪切銷、剪切銷定位裝置、和固定在剪切銷定位裝置上的另件安裝良好。則在完成本指令(c)節和(d)節以前以不超過60天的周期重復目視檢查。
(Ⅱ)如果剪切銷、剪切銷定位裝置、和固定在剪切銷定位裝置上的另件掉失或松動,并且剪切銷有移動。則在下次飛行前,根據FAA飛機審定辦公室主任批準的方式修復。
(Ⅲ)如果剪切銷、剪切銷定位裝置、和固定在剪切銷定位裝置上的另件掉失或松動,但剪切銷沒有移動。則在下次飛行前,根據麥道服務通告A54-31R1"條件Ⅱ"修復。
(2)對列于服務通告A54-31R1中"組Ⅴ"和"組Ⅵ"的飛機。完成在本指令(b)(2)(Ⅰ)或(b)(2)(Ⅱ)中規定的工作。
(Ⅰ)完成目視檢查和在本指令(b)(1)中規定的后繼工作;
(Ⅱ)在本指令生效后六個月內,或在上次檢查剪切銷定位另件的緊度后18個月內(后發生后執行)根據服務通告A54-31R1的限止檢查剪切銷定位裝置上另件的緊度。在完成本指令(d)節以前,重復上述緊度
CAD1994-MD11-12 /39-1275
檢查。
(C)除了本指令(b)(2)(Ⅱ)節規定的飛機外,在本指令生效后十八個月內,根據服務通告A54-31R1的限止檢查剪切銷定位裝置上另件的緊度。在完成本指令(d)節以前,重復上述緊度檢查。作了本節的緊度檢查后,結束本指令(a)節和(b)的重復檢查安裝工作。
(D)在本指令生效后三年內,根據麥道服務通告A54-31R1 對所有飛機用新的帶保險絲的固定裝置和螺栓更換現有的固定裝置和螺栓。完成本節要求后結束本指令所有的重復檢查工作。
(E)根據本指令檢查,如果發現問題,在15天內把檢查結果報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五. 生效日期:1994年9月8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9月7日
七. 聯系人: 張建中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27 修正案號:39-1276
一. 標題:檢查碳纖維升降舵
二. 適用范圍: 完成了4805改裝的具有下列機身號和升降舵序號的全部A310和
A300-600飛機: 機身號 右升降舵 左升降舵 466 1015 1013 471 1012 1012 474 1019 NA(不影響) 483 1016 1011 484 1014 1014 485 1020 1020 489 1022 1022 490 1029 1029 491 1031 1031 492 1027 1027 494 1025 1025 495 1037 1037 497 NA 1043 498 1035 NA 499 1041 1041 501 1049 1049
CAD1994-MULT-27 /39-1276
502 105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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