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用航空公司機航處提出:“對于國產的飛機,如通航的Y-5、Y-7、Y-12是否由制造廠家對機內設施按CCAR-25部的要求對所生產的機型進行技術鑒定,達不到標準的零部件,由廠家提供更換件,予以更換,使之達到適航標準. ”首先說明的一點是CCAR-25只適用于最大起飛全重為5700公斤以上的從民用客運飛行的飛機.因此對象Y-5一類飛機不在本適航指令適用范圍內,至于通航所執管的Y-7飛機應向西安飛機工業公司索取符合性文件,逐架進行核實,并按照CAD94-MULT-13修正案39-1142中四3條要求來完成。通航機航處提的第二點:“對于蘇制飛機,能否由適航部門聯系,對生產廠家進行適
CAD1994-MULT-13 /39-1142
航審定,尚若不符合CCAR-25部有關要求的,責成廠家提供更換件和技術支援,完成更換使之達到適航標準。”適航司將利用各種機會與俄羅斯方面聯系,各航空公司在簽定送修合同時,也應積極與俄方交涉,了解可行性,預計完成時間等。第四點建議:“飛機常更換的消耗品,地毯,椅套等應由飛機執管單位按CCAR-25部的有關要求,按適航標準予以落實,適航部門提供符合適航標準的生產廠家。 ”目前,國內還沒有滿足CCAR-25 amdt.25-1附錄F第Ⅱ、Ⅲ、Ⅳ要求的制造部門,我司將隨時公布滿足要求的制造部門名單。第五點建議: “對于ЯК-42飛機建議能否定到第一次大修”,鑒于滿足CCAR-25 Amdt.25-1附錄F第Ⅱ部分要求的座椅墊在國內設計和制造已不困難,試驗設備也已購進,故對于已在中國登記和營運和運輸類飛機增加一條,“§25.853(C)條款應在1995年5月1日起滿足”,而不是一概定為在第一次更換艙內材料時才滿足。
4.對于北方航空公司機務處提出的兩個問題,適航司認為北方航空公司所執管的MD-82系列飛機,應由用戶向制造廠家提出要求,說明是否符合最新適航標準。如證明尚未滿足CCAR-25 Amdt.25-1的要求,應按CAD94-MULT-13修正案39-1142中四、3條實施,改裝費用由航空公司本身承擔。至于 “停廠周期不好預測”,貨艙側壁或天花板襯墊等大件的更換,適航指令規定是在1995年5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更換時完成,這第一次更換可以安排在大修中完成。另外在簽定送修合同時,可聽取修理廠的意見,定出停廠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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