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本適航指令替代要求按照麥道DC-9 SB53-186和MD80 SB53-216要求檢查和改裝的適航指令CAD90-MD82-09。
五. 生效日期:1994年7月14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7月14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D82-06 修正案號:39-1253
一. 標題:檢查 /更換中央和側面風擋玻璃
二. 適用范圍:
在1992.2以后更換過中央或側面風擋玻璃的型號為DC-9-82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頒發的適航指令 AD94-09-12
2)麥道 DC-9緊急服務通告 A56-15(1993.6.15頒發、1993.9.15頒發的修訂 1或 1993.11.9頒發的修訂 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風擋玻璃失效,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注1:按照麥道DC-9緊急服務通告A56-15(1993.6.15頒發或1993.9.15頒發的修訂1),在本適航指令生效以前,已經更換上述通告中規定的任何風擋玻璃可以認為已完成了本適航指令規定的要求。
注2:本適航指令只有對駕駛艙由玻璃組成的中央或側面的風擋玻璃有效,在這些飛機的其他地方的風擋玻璃和由不是玻璃制成而是由其他材料制成的風擋玻璃不適合本適航指令。
(A)對于型號為DC-9-82系列飛機,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30天內,對中央和側面風擋玻璃作一次目視檢查以鑒別是什么制造廠家制造。
CAD1994-MD82-06 /39-1253
(1)如果中央和側面風擋玻璃不是Pilkington Aerospace公司制造,本適航指令不再要求做任何工作。
(2)如果件號為5887275-501的中央風擋玻璃或件號為5912290-501和5912290-502 的側面風擋玻璃是 Pilkington Aerospace 公司制造,在下一次飛行以前,按照麥道DC-9緊急服務通告A56-15(1993.11.9頒發的修訂2),用本適航指令(A)(2)(a)、(A)(2)(b)或(A)(2)(c)段規定的風擋玻璃更換中央和側面風擋玻璃。
(a)中央和側面風擋玻璃不是Pilkington Aerospace公司制造,或
(b)中央和側面風擋玻璃是Pilkington Aerospace公司制造,但Pilkington Aerospace公司已重新檢定和重新鑒別。
(c)Pilkington Aerospace公司在1993.9.30以后生產的中央和側面風擋玻璃。
(B)在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把在1992.2.1到1993.9.30之間Pilkington Aerospace 公司生產件號為5887275-501的中央風擋玻璃或件號為5912290-501和5912290-502的側面風擋玻璃安裝到飛機上去,這些風擋玻璃在使用之前必須由Pilkington Aerospace公司重新檢定和重新鑒別。
五. 生效日期:1994年7月4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7月4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