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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們雇主開設的課程那樣,只學這一單元的某些部分(5.1 和5.15 部)。
我還認為按英國民航適航要求(BCAR)持照的飛機工程師對“X”級的電氣部分
應
免除這一單元,因為這一單元的知識和深度超過了相應BCAR“X”級的電氣部分
大綱。
為了保證安全的高水平,CAA 應該更密切地關注JAR 公司內的三級執照持有者的
合
格程度,在減免內容時應考慮申請者過去學過的課程,而不是減免他們沒學過的。
英國民航適航要求(BCAR)A8-13 電子設備范圍擴展
BCAR A8-13 包括了對A 照和C 照持照者電子部分擴展。這允許在相關工作的基
礎
上,在不涉及使用特殊設備測試時,更換航線可更換的電子部件。這種授權應基
于對相
關的電子設備原理培訓以及特定的對航線可更換件的測試和更換的培訓。有一個
信息通
告提供了相關細節,它規定了什么是航線可更換件及如何管理授權等問題。隨著
電子計
算機的應用和集成技術的使用,不同的操作和系統設計思想被引入新一代飛行器
設計
這個報告的問題,經作者同意,已向這個組織的最高級經理提交加以過問。
民航局關于通用課程的批準和轉換,作如下評論:對任何超出規定限制的行為,
都將受到調查。
世界民航安全信息
~ 16 ~
中。通過與英國運營技術集團進一步討論,英國民航局對電子設備內容擴展的要
求和相
應的大綱進行了審定,把這些作為CAA 適航通知14 號的附件3 來公布。這加強
了授權
中對基礎和任務的培訓要求,并要求所有授權單位在他們的程序中采用這些新的
工作準
則。
JAR-66“保護權”
在2001 年7 月1 日持有電子設備擴展資格的任何人,被承認有資格得到批準的
“保
護權”,相應的程序由英國民航局適航通告14 號的標準確定。JAR-66 審查委員
會承認,
如果基本的和專業的培訓和考試以及實作經驗都滿足了先期批準的要求,那么以
前英國
國家習慣做法是部分滿足JAR-66 執照要求的。細則在CAA 人員執照部出版的概
要頁中,
在把“保護權”轉變為JAR-66 執照期間,CAA 要破格劃分出一定數量的公司批
準系統,
這將改變一些公司的程序,撤銷一些單位批準權和喪失“保護權”在此之外,“保
護權”。
必須在基礎和型號部分上轉變為JAR-66 執照。
轉換問題
在過去英國國家慣例的基礎上,并把包括培訓要求作為批準條件的一部分,“保
護
權”使有電子設備擴展資格獲得者與JAR-66 規定的第5 單元等效。這意味著,
JAR-66
執照申報者在轉換成JAR-66 執照時可免去第5 單元,電子設備擴展權包含了電
氣內容,
因而不能免去對JAR3 單元和4 單元的批準。要免除單元3 和單元4 的執照轉換,
即去
掉B1 執照的限制1,要求對單元3 和單元4 以及其他部分進行考試,在人員執照
部發
布的轉換表中列出了這些內容,全部免除5 單元是基于所有的內容應在此前的
JAR-145
批準時已經經過考查。
航線可更換件(LRU)特許
應該指出電子設備擴展不像B2 執照具有同樣的特許。它只允許更換那些用簡單
方
法確認出好/壞的損壞零件的更換,通常簡單方法是指在自測試系統測試時指示
出“失
效的零件”。如果檢查程序是復雜的,不能用按按鈕一類方法辦到,則電子設備
擴展執
照者必須叫來合格的B2 執照者處理或在他的監督下完成這一工作。隨著飛機技
術水平
的進步,確切地說自測試設備包括了更多的功能,簡單的方法的定義有了新的范
圍,但
是每一個個人可以簽字放行的權力是明確的。
“飛行扳手”持照放行
在AAA 機場,很多主要營運人使用只有有限的簡單的過站服務經驗的機械師作為
“飛行扳手”,這可能不是一個問題。但和一些機組成員和工程師坦率地交談后,
你會
自愿報告系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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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我們為什么覺得飛行安全降低了。現在我們公司和一個外國航空公司簽了一
個合
同,使用我們的人員(飛行、乘務和工程人員)。有時機械師(只批準過站工作)
被用
來代替工程師來支援運營。機械師只能對航前檢查和日常檢查簽字(不能簽缺陷
校正),
如果出了一個故障,而且在飛行日志上記上了一條,這架飛機就要停飛,這是多
么大的
成本損失啊!
有幾次我和其他工程師對日志上的故障頭痛,因為機組說這個故障是在前一次飛
行
時發生的,當我查看日志前幾頁的缺陷記錄時,機長告訴我這是以前的事,并未
記錄在
日志上。我十分吃驚,當時追問機長為什么,機長說那個機械師告訴他,他不是
一個執
照工程師,不能在飛行日志上記錄故障(機組不清楚工程師和機械師的差別)。
飛行日
志是飛機的歷史,不僅用于工程人員的排故而且被許多部門使用。我們不敢相信
僅有A
照或根本沒有飛行器知識的機械師能承擔這項工作,我們關心的是不把事件和故
障記錄
在飛行日志上是非法的(機組不是被迫這樣做的,他們是害怕飛機停飛)。
我們這些工程師全都對經理們就此問題提出忠告,但他們充耳不聞,在出現不可
挽
回的事情之前,公司只知道使成本更便宜一點。
工程人員評論
JAR-66 執照的轉換
見到FEEDBACK65 期上工程人員評論中有關執照轉換的問題,我不禁要問A 照的
使
用是否正確。
JAR66.20(b)(1)規定,執照的特權限制在持照者個人執行的任務。
JAR145 30(f)(1)規定,批準JAR 的維修機構可以使用A 照的人員完成少量定期
航
班維修任務和簡單的缺陷修正,飛機維修成本(AMC)145.30(f)(1)列出了許可
的典型
任務,這些任務可以由無照人員和B.1 執照人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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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民航安全信息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