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更嚴格的全球框架以限制將這種武器提供給非授權的團體或個人,并限制非法銷售
和運輸這種系統越過國際邊界。
3. 大會行動
3.1 關于本文件提出的問題,IATA提請大會考慮把下列行動作為今后的關鍵措
施:
a) 要求各國在其司法權限內重新評估航空保安的現行經費提供機制。對航空保
安負責并提供經費應認為是國家的職能。經費機制應當與國家其他保安問題的機制
是一樣的,而且與其他形式的交通相比不能有歧視性。如對航空保安費用進行評估,
這種評估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和空中導航服務收費政策》(9082號文件
第6版)第29段的規定。
b) 要求各國制定與國際協調的立法,以便能按照國際民航組織文件《關于處理
不守規矩/有破壞行為旅客的法律指導材料》中提出的,對不守規矩和有破壞行為的
旅客進行逮捕和起訴。請大會指示國際民航組織秘書處不守規矩旅客問題研究組恢
復其工作,并研究對現行國際文件(公約和議定書)進行必要的修訂,或制定全新
的針對不守規矩/有破壞行為旅客的公約或議定書。
c) 指示國際民航組織(ICAO)進一步調查如何通過以下方式加快全球性防止人
工便攜式防空系統不當使用的工作:
1. 與其他國際組織一起工作或通過其他國際組織的工作,加強現行的各國共享
情報機制,以及制定更有效的全球框架(可能是修訂現行的公約或議定書或制定新
國際文件)以限制非法銷售和運送人工便攜式防空系統(MANPADS)越過國際邊界。
2. 通過AVSEC 專家組和其他有關小組繼續進行工作,以加強研究有效戰術防御
措施(地面或飛行中)的全球努力,防御人工便攜式空中防空系統(MANPADS)和火
箭推動的手榴彈(RPG)之類的地面武器造成的威脅。
3. 努力確保各國所制定的戰術防御措施的協調性,尤其是關于認證標準和其他
技術問題。當國家決定需要此種系統時,這一決定必須基于對這種系統的有效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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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進行充分的評估,而且其直接和間接的費用都應由國家承擔。
改善安全監督
ICAO 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USOAP)
向用全面的系統方法實施審計過渡
摘要
本份文件包含了2004 年及以后繼續和擴展ICAO 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
(USAOP)的提案。第2段中概要介紹了USOAP的當前活動。第3段論述了USOAP用全面
的系統方法實施審計是該計劃自開始以來采用按逐個附件實施審計方法的發展。通
過強調使用全面系統方法進行ICAO 安全監督審計的有效性、效率和經濟方面的益
處,該段落還對ICAO 決定推遲2004年的擴展計劃,以便從2005年開始實施一項涵蓋
一切的全面安全監督審計計劃做了說明。大會的行動載于文件的第5段。
參考文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4 附件6 附件8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Doc 7300號文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Doc 9790 號文件,《大會有效決議》(截止2001年10月5日)
1. 引言
1.1 大會第A32-11 號決議指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對所有締約國進行定
期、強制、系統和協調一致的安全審計,目標是通過促進各國執行國際標準和建議
措施(SARPs)來加強安全。定期審計的任務預計要繼續實施該計劃,并且“安全審
計”一詞表明所有與安全相關的領域都應予以審計。
按照1997年民用航空會議總干事的建議,該計劃的“適時”擴展被接受作為該
計劃未來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
1.2 大會第A33-8 號決議指示ICAO繼續實施ICAO 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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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起將其擴展成為涵蓋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務》和附件14 -《機場》的審
計。決議進一步指示秘書長在擴展費用不會大幅度增加的情況下,盡快開展將USOAP
擴展至其他與安全相關領域的研究,特別是對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
查》的核心部分執行審計進行研究。
1.3 大會第A33-8 號決議進一步要求:
(i) 在長遠基礎上,秘書長應當采取更靈活的方法實施USOAP,包括加強地區辦
事處;和
(ii) 理事會應當確保USOAP在財務上的長期可持續性,并適時將所有活動分階
段納入日常方案預算。
1.4 本份文件提供了一份報告供大會審議。報告討論了USOAP 在2004 年之后的
繼續實施,以及使用全面系統方法進行ICAO 審計,以此作為該計劃自開始以來按逐
個附件審計方法實施審計的發展。
2. 當前USOAP的活動
2.1 按附件1、附件6 和附件8進行審計和后續審計
2.1.1 按附件1-《人員執照》、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和附件8-《航空器
的適航性》進行審計和后續審計依然是USOAP的核心工作,因為它出于以下原因涉及
大多數可輸出的航空活動:
a) 某一國培訓并頒發執照的飛行員在全世界飛行;
b) 某一締約國頒證的運營人在很多其他的國家運營;和
c) 某一國認證和維護的航空器在許多其他國家運行,并飛越其他締約國領土的
空域。
2.1.2 因此,每一締約國同其他締約國,特別是與那些航空器和人員在其領土
和/或空域運行的國家的安全監督能力有著切身的利害關系。正是各國對安全的這種
關切,完全有理由制定普遍、定期、強制和透明的安全監督審計計劃。
此外,大多數ICAO 締約國已經批準了《公約》第八十三分條,并且他們當中的
許多國家目前正在轉移頒發執照和航空器持續適航性的責任,因而需要《國際民用
航空公約》(Doc7300號文件)各簽約國保證達到附件要求,并且能夠履行轉移給他
們的責任。
世界民航安全信息2004 年第7 期(總2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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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04年開始附件11、附件13 和附件14的相關審計
2.2.1 根據大會第A33-8號決議,秘書處開始為在2004 年將USOAP擴展到附件
11、附件13和附件14 做準備工作。這項工作證實執行附件11 和附件14 所含的規定
與執行其他附件的若干規定相互關聯,特別是與附件1、附件2 -《空中規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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