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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敦促所有締約國審議其現行立法并做出必要調整,或者制定法律和規章,盡
可能地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制定的法律指導,有效地保護安全數據收集系統的資料;
和
3. 指示理事會就這一議題向大會下屆常會提出進展報告。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預防可控飛行撞地(CFIT)方案
的進展情況報告
摘要
本工作文件報告了國際民航組織關于預防可控飛行撞地(CFIT)方案的執行情
況。
大會的行動在第7段。
參考文件
A35-WP/63號文件附件4, 附件6, 附件15, Doc 4444號文件, Doc 8168
號文件PANS-ATM, Doc 9790號文件PANS-OPS,《大會有效決議》(截至2001年
10月5 日),國家信件AN 11/37-02/7號
1. 引言
1.1 大會第A33-16號決議“國際民航組織全球航空安全計劃(GASP)”關切地
注意到可控飛行撞地(CFIT)及進近和著陸事故仍然是航空公司運營中的主要傷亡
事故,并且重申實施國際民航組織可控飛行撞地預防方案及降低進近和著陸事故
(ALAR)方案的必要性。CFIT 方案開始于1993 年,起源于當時這種類型事故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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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明顯增加的趨勢。
1.2 自1995 年以來,國際民航組織、各國際組織、航空器制造廠商和飛行安全
基金會(FSF)利用各種機會提高人們對CFIT 問題的認識,提請注意能夠改善飛行
運行安全的措施。這些努力包括推廣實施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CFIT 預防方案和
ALAR 成套方法。國際民航組織散發了國家信件,將CFIT 作為許多安全研討會和會
議的議程,并在國際民航組織期刊上刊登了有關的文章。
1.3 國際民航組織在其附件、空中航行服務程序(PANS)和指導材料當中納入
了若干與預防CFIT有關的規定。1995 年、1998年和2001年大會分別通過了三項決議
(A31-9,A32-15,A33-16),強調為了降低CFIT 事故而實施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
必要性。
1.4 過去十年中,大約三分之一的旅客死亡是由于CFIT 和進近及著陸事故導致
的,并且這仍然是航空公司事故當中的重要因素。
2. CFIT 事故的統計記錄
2.1 國際民航組織事故和事故征候數據報告(ADREP)系統顯示出,從1992 年
至2003 年,商業航空運輸使用的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的渦輪發動機飛
機每年傷亡事故總數呈現下降的趨勢(圖1)。
圖1 每年的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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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但是,ADREP系統同時顯示出同類航空器CFIT 傷亡事故的數量呈現出更為
顯著的下降,如圖2所示。這種下降為降低傷亡事故的總數做出了貢獻。
圖2 CFIT — 每年傷亡事故
2.3 ADREP 數據同時還顯示出占很大比重的CFIT 事故發生在飛行的進近和著
陸階段(圖3)。因此,進近和著陸事故數量的下降能夠反映出整個CFIT 事故數量
的降低。
圖3 CFIT — 每個飛行階段的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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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努力和成績
3.1 自2001年以來,國際民航組織在其附件和PANS當中納入了一些與預防CFIT
有關的規定。
3.2 2001年3月7日,通過了對附件4-《航圖》的第52次修訂,增加了電子航圖,
目的是及時和便捷地向飛行機組提供航空器與周圍地區相對位置的信息。
3.3 2001年3月9日,理事會通過了對附件6 -《航空器的運行》第I部分的第26
次修訂和對第II部分的第21次修訂。2001年3月12 日,通過了對附件6第III部分的
第8 次修訂。在這些修訂中增加了關于垂直引導進近(APV)運行的新規定,以便能
夠保持公布的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預定飛行航跡,而不致出現過度的垂直機動。此
舉使得能夠進行穩定進近而不是梯級下降的技術,而后者正是導致許多CFIT事故發
生的因素。
3.4 2001年6月29日,理事會批準了《空中航行服務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號文件,PANS-ATM)的第14 版,增加了最低安全高度警告系統(MSAW)的規定。
MSAW對可能違反最低安全高度及時發出警告,是一項對有效預防CFIT 有所幫助的空
中交通管制手段。
3.5 2001年6月29日,理事會批準了《空中航行服務程序-航空器的運行》第I
卷- 《飛行程序》(Doc 8168 號文件,PANS-OPS)的第11 次修訂,其中包括新
的有關預防CFIT 的規定。規定包括對駕駛員在非精密進近時,按照一固定進近下降
梯度飛行的指導;基于基本的GNSS或DME∕DME 程序對于氣壓-垂直導航運行的垂直
引導進近程序(APV);以及在標準操作程序(SOP)、檢查單和機組簡令中增加人
為因素的內容。增加與人為因素有關的規定,能支持有效地實施為促進提高情景意
識和任務組織的技術規定,因此有助于預防CFIT。
3.6 2002 年1 月31 日,向各締約國散發了AN 11/37-02/7 號國家信件,請他
們注意到大會第A33-16 號決議關于GASP 方面的內容。該文件涉及國際民航組織關
于預防CFIT 和降低進近及著陸事故(ALAR)的方案。
3.7 2002 年3 月15 日,理事會通過了對附件6 第I 部分的第27 次修訂,增加
了對近地警告系統(GPWS)及前視地形避撞功能經過修改的要求。自2007年1月1 日
起,上述修訂的適用范圍將擴大至所有最大審定起飛總重超過5 700千克的渦輪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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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飛機,或批準載客超過9人的飛機。同時,自2007年1月1 日起,要求活塞發動機
的飛機裝備近地警告系統,它可以對不安全的離地高度、下降率過大和接近地面發
出警告,并具備前視地形避撞功能。這些經過修改的規定適用于大多數商業航空運
輸飛機。
3.8 2004年2月23日,理事會通過了對附件15 —《航空情報服務》的第33次修
訂,增加了關于提供和交換合適的、一致的和準確的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的新標
準。結合航空數據,使用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支持空中導航應用,其中包括GPWS
和MSAW系統,并協助制作儀表進近程序、航圖和機載數據庫。
3.9 2004年4月27日,理事會批準了對PANS-OPS第I卷的第13次修訂,增加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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