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接近發生的原因,并且提供這類事件發生次數的信息,這樣就可以依次采取適當
的措施來進行預防。
飛行機組命令/公告
在過去的幾個月,管理層發出了許多公告,主要是對運行手冊第一部分的內
容進行更新,它是我們運行的經CAA 批準的文件。我沒有必要不同意這些公告
的內容,但是,它們沒有有效期限,甚至沒有CAA 批準更新的說明。有人告訴
我已經發布了另外一個公告以更新我們的低能見度程序,而且還有一公告會在我
們公司的網站上公布,內容涉及RNAV 進近(這當然會剝奪所有那些像我一樣
沒有計算機的人的權利)。我不是唯一一個聽到許多有關這種做法引起混淆的怨
言的人。最近我就這種混淆問題詢問了一位資格較老的同行,他告訴我說CAA
監察員說過“他們對所有這些不同的公告都很放心”。
但是我和我的同事們都感覺這種混淆是不好的,是危險的。請采取措施!
報告者所關心的問題已提交CAA(SRG)來討論。以下是他們討論結果的摘
要:
首先,有必要指出CAA(SRG)并沒有全部的批準運行手冊,只是審批了某些
部分;認可了其它的部分和修正方案。
關于FCOs/Bs(飛行機組命令/公告)的分發和可用性,在運營人不能提供
給機組成員計算機的情況下,則必須以硬拷貝的形式進行。
報告所說的運營人使用FCOs/Bs 沒有其他的通訊方式來發布所有必要的信
息。這些在機組準備室和飛機文件夾里都可以找到。除了管理或咨詢性質的
世界民航安全信息2004 年第8 期(總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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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Os/Bs 所包含的信息,航空公司的其他信息以電子媒介的方式發布。
有關CAA 監察員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運營人的指定飛行運行監察員認真查
閱了所有新的FCOs/Bs。
排班合意嗎?
###公司的排班人員似乎鼓勵駕駛員自行決斷選擇超時飛行,他們提供的備
用方案更加不受人歡迎。最常見的情況是一天飛四個航段,且航班一開始就延誤,
這種工作量是無法完成的。以下都是近期發生的:
1) 工作任務:四個航段:在飛機延誤的情況下,排班人員通知飛第一個航
段前我們不可能完成預計的任務,(從而有足夠的時間把我們換到第三或第四個
航段去飛行),并叫我們飛完三個航段后再返回基地。同時,他們會調另一個機
組到AAA 機場飛第四個航段(我們作為后備),然后那個機組不得不匆忙返回
他們的基地(5 個多小時)。而我們會繼續余下的工作,對此你們不用感到奇怪。
2) 每天都飛四個航段,如果不能完成當天的工作量就得早點告訴排班人員。
我們被安排飛三個航段,然后休息幾分鐘,在返回基地之前飛機不在中轉站夜間
停留( 不是只飛一個返回航段,而是又一個長的工作日)。于是我們又繼續我
們
的排班任務。
3) 在還沒有飛臨時決定的航段之前,我們被安排在機場等候,直到值勤時
間限制, 而這之前我們在機場等候數小時壓根就毫無用處。
4) 此外,乘務組每天完成的當班時間比飛行機組更長,而且也不考慮到他
們是否適合飛臨時決定的航段,排班人員就經常安排乘務組飛三個航段,然后再
空機飛回基地。由于所有的旅客都等候在候機廳,于是就出現了“無論如何都得
繼續運行”,而大多數的乘務組在飛行期間也的確是這樣做的。即使沒有,也仍
然指望他們執行所有的安全和保安程序!
我完全知道是否飛其余航段由機長決斷,并且在理想的情況之下,這種決定
唯一要考慮的是機組是否合適。事實上,管理層經常告訴我們,沒有誰會因為特
別“受寵”才要求飛自行決定的超時飛行航段,是因為受了誘惑才這樣的。在我
看來,排班人員是強迫我們繼續飛行,一旦拒絕就實行懲罰措施。這種情況發生
英國自愿報告系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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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此頻繁以至于我不得不相信是有人鼓勵他們這樣做并且最好能夠接受,而這
些人就是編組/排班管理層。
排班表應該保證自行的決定加時飛行航段很少發生。當多航段飛行任務一開
始就發生延誤時,這篇報告里所說的調機是允許的,前提是,如果有必要,隨后
的休息期得到適當調整。
正如報告者所說,飛不飛加時航段應該由機長在考慮了機組適合承擔此次飛
行的情況下自己做決斷。自行決斷并完成一些必要的報表只是在很少的特殊情況
下發生,這也突出了管理層和CAA SRG)通過指派到航空公司飛行運行監察員的
管理職能。
對乘務組被要求在空機時完成任何當班任務,應當按規定計入值勤時間,并
遵守值勤時間的限制。因此,任何航班飛行后的調班飛行,飛行機組要像有旅客
那樣認真執行安全和保安職責。
超時飛行與休息
這篇報告講的是我的副駕駛超時飛行和休息的問題。
事發當天,副駕駛比我早報到,而且等我們一起駕駛飛機的時候,他已經飛
了兩個航段。我們又一起飛了三個,他總共就飛了五個航段,達到了最長允許的
值勤時間11 個小時。
由于延誤,為了完成AAA 機場的最后一段,副駕駛將超時飛行30 分鐘。
因此,飛完整個航程花了11 小時30 分鐘。他似乎對此還感到挺高興。
當我們在機場公司旅館休息時,排班人員認為副駕駛的最少休息時間僅有
11 個小時,即使他超時飛了30 分鐘。減少了休息時間后,又要求我們報到下一
步的值勤任務。這點對我來說沒什么問題,但是我無法確信這對副駕駛是否是合
理的。
之后,我通過CAA FTL 熱線電話核查了這種情形,他們認為雖然副駕駛提
前去報到有點愚蠢但按照現行規則都完全是合法的。
我的問題/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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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評估副駕駛當前狀態的好壞看是否適合自行決定加時飛行在形式上
對我很重要的話,接著在報告里對它進行詳述的填寫也足夠的重要,那么對于副
駕駛,把這種多花的時間在休息時間里補上就顯得更為重要了。能改變FTL 規
則嗎?我請求改變,因為在這些情形下(這些天發生得很頻繁),超時飛行的行
為就否定了至少在旅館休息11 個小時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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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民航安全信息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