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在澳大利亞運輸部及地區服務部網站的公共訪問區上3。
過去,ICAO 會自動將每一份機密報告中的非保密摘要以信件的形式發給各
締約國政府。目前,這些國家政府能夠通過網絡可靠地訪問其他國家的保密審計
最終報告以及ICAO 的審計決定和差異數據庫,這種做法旨在幫助各個國家對其
糾正行動進行排序,跟蹤所有國家的糾正行動更新情況,以及各國與ICAO 標準
和建議措施(SARP)的差異報告的更新情況。
在FSIX 的網頁上,87 個國家中有70 個國家已經刊發了至少一頁或者兩頁的
執行總結報告;其余的17 個國家只同意刊發ICAO 第二輪審計的報告摘要。第二
輪審計遵循新的綜合系統方法4,5。目前已經刊發了35 個國家的審計總結報告;
26 個國家的后續工作總結報告;并且刊發了一些圖表,用百分比顯示了64 個國
家在主要安全監察要素方面“缺乏有效的執行”。
乍一看,這些信息似乎表明了一個國家的總體安全效能,并且允許各個國家
之間進行對比。如果看到精確到0.01%的圖表數據,這種印象還會被加強。但是
3. 網址是www.dotars.gov.au/aviation/safety/report/index.aspx。
4. 關于這17 個國家,網站上寫明:“ICAO 沒有要求一個最近接受綜合系統方法審計的國
家
發布注釋,如果其第一輪審計報告所包含的信息被最近的審計信息取代,那么這些信息的
發布將根據相關機制進行,該發布機制由ICAO 理事會于2006 年6 月份批準,并且正在執
行。”
5. ICAO,安全監督手冊—PartA,國家安全監督系統的建立和管理,文件9734;安全監督
審計手冊,文件9735。第二版,2006。2004 年,ICAO 開始擴大國家安全監督審計的范圍,
包括2005 年版的大量ICAO 附件中與安全有關的規定。這包括采用“綜合系統方法”,即
將六
個附件中的安全規定作為核心要素;使審計的的時間間隔最小化;審計過程的各個方面都
對各個國家政府保持透明;核實各個國家政府所做的陳述的準確性;提供重組后的安全監
督審計報告;增加審計人員的靈活性。
ICAO 要求用戶在解釋這些信息時要意識到其局限性。“審計后續工作并不等同
于審計本身,也不是用來評價一個國家航空體系或安全監督系統的所有方面。”
ICAO 指出,“圖解說明一個國家在審計后續工作期間的狀態。ICAO 在初始審計
期間會提出一些建議,圖解僅僅反映了一個國家政府在執行這些建議方面所取得
的進展。這些圖解不是對一個國家當前的安全監察系統各個方面的綜合評價。”
各國所做的更新
ICAO 指導的基于綜合系統方法的第二輪審計將在2008 年之前完成,屆時
各國政府刊發摘要的變化將會減少。同時,一些國家政府刊發了比大多數國家多
得多的信息,提供他們所有總結報告全文和/或添加注釋的全文,從而幫助公眾
評估其現有的效能水平。在2006 年秋季,澳大利亞、中國、科摩羅、古巴、圭
亞那、中國香港、萊索托、尼日爾、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士、坦桑尼亞、英國
和英國海外領地、美國、烏拉圭和贊比亞等16 個國家政府提供了一至三頁的注
釋,詳細說明了審計或后續工作以來所取得的進展。通常這些注釋對應的是ICAO
審計決定所涉及的各項技術細節,然而有些國家的注釋與ICAO 提供的釋本有很
大的不同。
例如澳大利亞提到:“民航當局的改組過程已于2005 年全部完成。現在所有
關于批準(營運人、維修組織等)的發布和監察的運作由Austro Control 執行,
民用航空部負責監督。”
中國提到:“中國的航空安全有了顯著改善,在過去的五年中,定期航班的
每百萬飛行小時死亡事故率已經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1.428 下降到了
0.298……從2001 年到2006 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CAAC)和地區管理局雇用
了518 名監察員從事安全監察工作,技術人員的數量從2001 年的448 名增加到
了2006 年的966 名,總增長率和年增長率分別為116%和20%,監察員數量超
過了2001 年審計后續工作建議的500 名。”
瑞士稱:“2005 年1 月份,民航聯邦辦公室(FOCA)徹底重組……除了將
政策制定工作從安全相關職責中分離出來之外,FOCA 現在還引進了……現代安
全管理系統,作為其管理過程的一個完整的部分……[并且]預計,在不久的將來
會推廣‘無懲罰報告系統’。”
重復出現的問題
各個國家政府發布在FSIX 的摘要內容各不相同,但是很明顯都存在一些共
有的或是重復出現的問題。例如,一些國家政府的摘要里稱,一些不足還沒有得
到糾正是因為民航局外部的某個組織——例如運輸部、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司法部
——還未批準相關的法律或規章,或者是沒有批給民航局所要求的人員、培訓或
資金。國家政府在處理審計決定的時候使用的是部級法令和命令而不是自治的民
航局的國家法律和規章,這種情況也十分普遍。許多摘要都提到這樣的問題,政
府賦予民航局的權利是執行規章和進行有效的監察員培訓,但是卻沒有賦予其相
應的工作條件,也沒有付給技術專家足夠的報酬。其他一些國家政府的摘要表明
近年來他們業遭遇相似的境遇,他們也在努力地制定和建立基本法律、規章、機
構和程序。
盡管一些國家政府報告了與SARPs 的一些重大差異,ICAO 的審計員有時也
注意到這些國家所采用的一些標準未必低于ICAO 的最低規定。一些審計是在民
航當局處于重大變革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在執行新的規章或系統之前一些糾
正行動就要推遲進行。糾正不足如果只停留在“紙上談兵式的許諾”上是不足以
結束審計決定的,即便ICAO 接受了詳細的行動計劃,還是要等到ICAO 的后續
工作確認他們履行了這些承諾。同樣地,一些國家政府提議研究糾正不足的可行
性,但是這不能等同于實際的糾正行動。
作為針對最近一次航空器事故后果的安全建議,一些國家政府的監督機制會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民航安全資料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