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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記錄附頁的有效性
報告類型:運行保障
關鍵詞:飛行記錄飛機放行
報告原文:
關于飛行記錄附頁有效性問題報告:
CCAR-121.701 中要求:飛機的“飛行記錄本”在每次起飛前需在地面保存
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飛機飛行記錄本的附頁。
我所報告的問題是:我部在保障東航航班飛機航前工作中,機務維護保障工
作完成后,已經在飛機飛行記錄本上進行了放行簽署,在請該機機長或機組成員
簽字確認所完成工作的質量認可時,機長拒絕簽字確認,并聲明東航從來就沒有
要求機長在航前記錄本上簽字。以我個人的名譽,向專家請教,機務保障人員所
撕下來的飛行記錄附頁上只有機務保障放行簽署,而沒有任何其他信息,這樣是
否符合適航要求?是否符合適航性?有作為適航依據保存的意義嗎?請專家給
予答復。謝謝!
注明:我部除了保障東航飛機的航前維護工作外,還負責國航、海航飛機的
航前保障工作,但是,國航和海航機長都是在飛行記錄本上簽字確認機務保障工
作的。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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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法規121 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第121.701 條“飛機飛行記錄本”規定: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于每一架飛機建立飛機飛行記錄本,記錄運行中發
現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另外,它還用于記錄與飛行安
全有關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據。
(b)飛機飛行記錄本中應當包括飛機運行信息、影響飛機適航性和安全運行
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狀況、要求的維修項目、維修工作記錄、飛機放行等內容。
(c) 飛機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固定,各項內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
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并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飛機上飛行機組成員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飛
機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容的連續
記錄,并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
飛機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規定飛機飛行記錄本的格式
及填寫、使用和保存要求。
121 部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機長簽字;國航在《航線維修管理手冊》
中規定了機務人員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上簽署放行后交機機長簽收;而東航在經局
方批準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沒有規定需要機長簽字,東航也確認不要求機長
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上簽字;另外,即使規定了機長簽字,也不是代表機長對機務
所完成維修工作的質量進行確認。
基于以上原因,東航機長不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上簽字并不影響飛機記錄紙符
合適航要求。
另外,報告中提到“機務保障人員所撕下來的飛行記錄附頁上只有機務保障
放行簽署,而沒有任何其他信息”,記錄本上應該有相應的一些相關記錄或標注
信息,不應該“沒有任何其他信息”。
機務人員報告二
航空器的地面勤務與保障
報告類型:運行保障
關鍵詞:飛機放行工作單簽署記錄
報告原文:
今有一個關于適航方面的問題,請幫助轉交給專家給予指點一下。
具體問題是:AA 機場目前有X 架Y 航空公司B737-800 型飛機在本場過夜(長
期),檢查放行工作由其公司派住的機務人員完成,我機場機務負責接機和送機
的勤務保障工作。因為Y 航空公司該機型航前、航后工作單上面沒有相關的接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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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送機程序,我部采取在工作單上注名勤務保障項目和保障人員簽名的形式,并
收取工作單按照適航要求保持30 天,以作為一種自我責任落實和保護的措施。
但是,近日我部質控部門要求不需要再收取為該公司所保障飛機的航前、航后工
作單,也不需要簽署任何的保障記錄。這種由我部完成的接機和送機勤務保障工
作,就可以不需要簽署完成保障的工作記錄嗎?那么,最后的適航責任由誰來承
擔呢(如:在送機時漏掉檢查項目,從而導致發生不安全事件時)?請專家詳解。
謝謝!
專家分析一:
該報告人反映的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目前航空公司委托機場承擔航空器
勤務保障工作主要存在三種形式,一是航空公司派駐機務人員承擔航前、航后勤
務保障工作,機場只承擔過站勤務保障工作;二是航空公司提供勤務保障工作單
/飛機接送工作單,機場承擔過站勤務保障工作;三是航空公司不提供勤務保障
工作單/飛機接送工作單,機場承擔全部勤務保障工作。
無論何種情況,機場航空器勤務保障人員都必須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工作單
完成相應勤務作業,或按照MH/T 3010.15-2006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規范》第
15 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務規則)的要求機場自行制定的工作單完成相應勤
務作業,并保存相應的記錄。
專家分析二:
咨詢通告AC-145-6 規定:一般勤務工作不作為航線維修項目,不論航空營
運人采用自理或協議委托其他單位實施勤務工作,均由航空營運人承擔全部責
任,因此航線的一般勤務工作不單獨批準,而作為航空營運人運行許可審查的一
部分。
咨詢通告AC-121-57《飛機地面勤務》規定:飛機的地面勤務工作是保證航
空運營人的航班正常運行和飛行安全最基礎的工作之一,雖然CCAR-145 部未將
地面勤務工作單獨列為維修許可的項目,但由于大部分地面勤務工作直接接觸飛
機,并且其管理也同飛機維修工作的管理直接關聯,有的甚至直接由維修人員進
行操作,因此在CCAR-121 部將地面勤務工作列入飛機維修要求中。
對于大部分的地面勤務工作,民航維修行業標準中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AC-121-57 直接引用,并且作為CCAR-121 部的強制性要求。
對勤務工作的記錄和工作單卡,AC-121-57 規定,為飛機加(放)油料、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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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資料1(37)